1.1清真食品的相关规定
1.1.1伊斯兰教义中关于食品的规定
清真食品是少数民族的特需商品,在原料的选用、屠宰、加工、制作过程中的下刀以及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有特殊的要求。比如说,清真食品在生产、销售时必须用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也必须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等。
伊斯兰教中对于清真食品的具体规定,马贵宝在《中国穆斯林》中发表的《试论伊斯兰教的饮食文化》一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比如说,禁止的食物——安拉在《古兰经》中说:“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又说:“信仰安拉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偶像、求签属于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故对于穆斯林的饮食方面而言,绝对不只是“不吃猪肉”这么简单,“饮酒”是更大的罪过。【 】
另外,动物类食品也是必须要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的方式屠宰之后才能食用。其中宰杀牲畜的人必须是穆斯林,而且牲畜必须是在念完“‘以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尊名起”之后而宰杀的。对于屠宰的过程也是有严格的要求的,比如要宰动物的喉部,使其少受痛苦;动物宰杀之前必须是活的;动物必须完全被宰杀,使用金属原料并且是锋利的刀等等。
此外,根据伊斯兰教学着对伊斯兰教义和《古兰经》的研究,对于清真食品的原料也有比较详细的定义。世界第一大清真食品认证机构——印度尼西亚权威认证机构MUI(MAJELIS ULAMA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学者委员会)对诸如猪肉、人体部分、酒精、乙醇、非清真人工香料、微生物产品、清真专用车间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定义。
对于从业人员的规定:清真食品行业规定从业人员中要有相当比例的穆斯林,如主管、采购、厨师等必须是穆斯林。对于清真食堂的管理人员,规定应该有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1.1.2关于清真食品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中对于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着明确规定,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对清真食品都有规定。
另外,各省市等行政单位也出台了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就颁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江苏省颁发了《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条例》等等。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于清真食品管理也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比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等等。
由此看来,我国对于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是比较完善的,这对于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2007年7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办好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通知》,这一通知是专门针对高校清真食堂建设的文件。《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认识到办好清真食堂的重要性,要把办好清真食堂提高到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积极解决好少数民族学生的就餐问题;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办好高校清真食堂或清真专卖窗口,满足广大少数民族学生的清真饮食需求。 大学清真餐饮业现状调查及理想模式建构的几点建议(2):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8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