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有关条款的模糊性
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规定,只有不对情况相同的各成员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各成员方可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实施必要的措施。但其中“情况相同”、“武断的”、“不合理的”、“必要的措施”则难于界定。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往往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手段。再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每个成员都有权出于国家安全要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的要求,制定并文护其认为合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这些保护目标的实现。至于各国采取怎样的环保措施,保护哪方面的环境,保护哪一类生命,因环保条款的弹性大,导致其抽象、笼统和模糊,造成了理解上的歧义和实践中为有些成员滥用绿色贸易壁垒打开了方便之门。
3、 《农业协定》中“非贸易关注”问题
WTO《农业协定》明确提出贸易自由化改革“要考虑非贸易关注,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 要”。WTO农业谈判中涉及的非贸易关注本质上是农业多功能问题,农业多功能指农业除了生产食品和植物纤文这一传统和主要功能外,也具备其他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非商业性生产功能。现在讨论更多的非商业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形成农业景观,、保护和改善环境、文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农村发展和区域平衡,以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农村就业,替代社会福利、经济缓冲,消除贫困和确保农民的生计,保留农村文化遗产等等。
日本、韩国、欧盟等国积极推动“非贸易关注”问题的有效解决。日本和韩国侧重于强调农业对粮食安全保障的功能,而欧盟更着重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村发展。但不论强调农业哪种多功能性,这些国家都希望对本国农业继续给予高度的保护。在农业保护关税降低以及其他一些非关税措施取消的情况下,绿色壁垒尤其以隐蔽性、符合趋势而成为了发达国家最主要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二) 国别因素
1、 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政策
农业在一国中的特殊地位和政治经济需要决定了农产品贸易保护依旧客观存在。为防止进口农产品冲击本国农业安全,各国必然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本国农产品生产。另外,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病虫害的流行可能对一国农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在农产品国际贸易领域,尽管放宽一项技术措施造成外来病虫害侵入的概率可能非常低,可一旦发生,则会给国内生产者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甚至给国内统治者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按照《SPS 协议 》要求,尽管可以对病虫害传入进行风险评估,但由于技术问题在结果上难以有统一定论,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制定者总是倾向于保守性的决策,保守性决策的机会损失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成本要比决策失误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成本小得多,所以各国 更趋向于采取农业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
2、 发达国家较高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水平
随着本国技术水平和检验检测水平的提高,日本、美国、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不断重新修订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提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标准。例如欧盟对农药啶虫咪以前不做为农残检测项目,现规定要做残留检测,限量标准为0.1mg/kg敌敌畏残留限量从原来的0.1mg/kg变为0.02mg/kg较 原来的标准提高了5倍。欧盟这一规定出台后,日 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紧随其后提高农残检测标准。
3、 消费者具有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 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问题研究(5):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