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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研究(2)

时间:2020-04-06 10:28来源:毕业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管理 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开展相应业务,并于2011年公布了第一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开展相应业务,并于2011年公布了第一批获得支付牌照的27家企业,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快钱、杉德等企业。截至2016年3月,央行陆续共计发放270张支付牌照。此举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了准入规范,达到了一定的监管效果,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与乱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仍不容小觑。研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在理论上将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乃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建设,将理论建设进展赶上市场发育的速度。在现实意义上,首先,第三方支付挪用客户备付金、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等等现象层出不穷并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损失。其次,现代支付业务本身的基础金融性质、交易额巨大以及依托互联网的特点使得在支付环节的安全十分重要但监管难度也显而易见。再者,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与金融的紧密结合使得横空出世的互联网金融成为行业注目焦点,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支付业务交易量又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安全性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来说同样至关重要。因此,研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也显得尤为迫切。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1.2.1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张维迎(2009)提出博弈论是研究当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1]。即博弈论不仅研究人们如何决策,还研究这种决策如何达到均衡。将博弈论与经济学研究相结合,可以有力地对经济现象进行分析。根据博弈双方行动的时间顺序上的不同,博弈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虽然不是同时行动但后行动的参与者并不清楚先行动者的选择。动态博弈的参与方,一方先行动,另一方后行动,并且后行动方可以看到先行动者的选择。按照参与者掌握的知识,博弈又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不存在外部不确定性和策略不确定性,即完全信息博弈中每一个参与方对其他参与方的特征、得失、策略空间等都有确定的了解。本文将考虑完全信息静态条件下的监管博弈以及不完全信息动态条件下的博弈。

1.2.2  研究内容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对本文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做了简述,并对本文所用研究方法和对研究内容做了介绍;第二章对第三方支付现状做了概述,并将国外的行业监管经验进行总结,最后对第三方支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详述,包括第三方支付总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监管问题上的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总结归纳;第三章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构建微观监管模型,先分析完全信息静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和博弈均衡,再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讨论当市场中存在两种不同监管方时市场中可能的示范效应与学习效应。进一步讨论当存在两种不同参与方时,引入信号博弈分析通过保证金方式实现参与方分离的可能性。第四章用上海畅购违规事件被央行注销支付牌照的案例对第三章博弈模型所得结论进行个案经验检验。第五章对本文所做模型得出的结论做出总结,并提出几点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框架建设的启示。

2  第三方支付实践及其研究现状

2.1  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的含义是指由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联接商户和银行,通过提供信用担保和技术支持,借助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虚拟账户、虚拟货币等网上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资金清算以及增值服务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研究(2):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49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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