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如若关联双方为企业,无论有无发生交易发生,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都应披露相关情况:所有母子公司的名称、关联关系、企业类型、注册地、业务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最终控制方、组织机构代码、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而在披露母公司的名称时,如果该母公司不是企业最终的控制方,则还应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名称。除了母公司以外,若其他关联方没有与该企业进行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存在关联方交易则需要披露。
在上市公司中,关联方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则应分别披露关联方以及其交易类型;对于不具有重要性的非重大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可理解性原则的情况下,即不影响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如若类型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在判断关联方交易的重要性时,应根据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而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由于各项数据已经对公司之间内部交易进行了抵消,所以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对在合并报表时就已经抵消的各企业的交易不进行披露。但这并不影响合并报表数据对关联方交易仍需披露,如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研究起步较晚,规范措施也不够完善。接连出现新大地涉嫌造假上市大客户实为自买自卖、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 、 胜景山河“IPO风波”、绿大地造假上市:关联人上市前大量采购确认收入后退货等多起关联方交易造假事件。
本文以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探索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相关问题。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系原上海柘中大型管桩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并于2007年8月1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3102260003384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的母公司为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0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3,500万元,股份总数13,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500万股。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研究(4):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14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