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政策(主要为现金增值权)和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政策(主要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无论在经验较丰富的国外还是刚起步的国内企业都是最为普及的两种股权激励方式。不同于英美等企业股权激励较为普遍的国家,对限制性股票和其他激励性股票有不同的纳税要求和优惠政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距离尚短,企业应用不很成熟,税收体系不很完善,这两者股权激励方式在国内的会计处理和税收上的规定不存在显著差异。
我国对股票期权的企业税收规定主要参照新所得税法和2012年最新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同美国的非限制股票期权政策相同,其对企业应纳税所得具有抵减作用,即在行权时按授予日公允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酬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但是这一法规的出台也使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行权年份利润大幅下降,从而引起股价波动。
2.1.2 企业避税
由于法律法规还未对企业避税做出明确的界定,本文沿用Dyreng(2008)和Hanlon(2010)对避税广义的定义,认为任何对企业实际纳税义务产生影响的交易和事项都被视为避税行为。在利益驱动下,企业纳税人可能通过一系列财务政策、纳税筹划方式进行避税,主要的方法包括钻税法的漏洞、利用税收差异、转让定价避税等。Slemrod(2004)在代理理论的框架下构建了企业避税理论的基础,将股东、管理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放入避税行为中加以考虑。在不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企业股东们希望管理者为股东们的权益考虑,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这其中包括希望管理者们抱着机会主义努力减少纳税金额。因此企业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代理问题,在两权分离下,企业税收计划的决策可能更多反映了管理者自身利益。
此外,企业避税一般被分成合理的避税行为与不合法的避税,即逃税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通过调整经营战略、金融决策来减少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提高净收益,这种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被企业和政府认可的。然而,逃税作为一种有损国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惩罚,从而反过来损害企业自身价值。在实证研究中,逃税和避税都具有隐蔽性,又难以从法律的角度判断避税行为的合法性,且两者的实质都是企业为了规避纳税义务进行的经济活动,对本文的实证研究内容不会产生明显影响,因此在研究设计和数据统计中不细分合理避税与不合法的企业避税。
2.2 相关理论
2.2.1 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认为业绩评价体系的使用能提高企业的组织绩效。根据行为科学理论,人的动机由需求决定,需求影响人的行为目标。激励会影响人的心理活动,从精神层面转变、刺激和推动人的行为。激励理论多被用于企业管理体系中,用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服务热情,激励手段尤其在为企业留住人才,提高其对组织承诺中充当重要角色。激励理论首先建立在需求理论的基础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激励方法。
激励理论一般普遍被分成行为主义激励理论、认知派激励理论和综合性激励理论学派。行为主义激励学派主张管理过程实质上是激励,激励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影响激励效果。行为主义者认为“刺激—反应”是行为产生的基础,当某一行为产生的结果对个人有利时,这种行为就能对个人产生激励效应。认知派强调了人的内在因素在人的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只有改变个人对环境的认知发生转变才能改变一个人的行为和目的。综合性激励理论则兼顾了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两类因素,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对个人的行动和目标产生着影响。这些学说虽然从不同的理论视角探讨激励的本质和作用,但都证明了激励会对行为产生影响。 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避税关系的研究(4):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2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