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证券监管机构对关联方的界定
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中对关联方做出了如下的界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上述第①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⑤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③关联法人①中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本条①和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⑤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此外,未来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财务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准则、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监管规则对关联方的界定在原则方面是基本相同的,即以所有权为基础,注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的认定,但两者对关联方进行规范的目的不同。会计准则规范关联方的目的在于公允反映这种关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可能产生的影响,而监管规则中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文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促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发展。
2.2 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2.2.1 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在我国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方交易被界定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列举的具体关联方交易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和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有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把企业支付给关键人员的报酬作为一项重要的关联交易。然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对关键人员的报酬也只作为一个披露事项。
2.2.2 证券监管机构对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08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②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③销售产品,商品;④提供或者接受劳务;⑤委托或者受托销售;⑥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⑦与关联人共同投资;⑧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相比会计准则所界定的,监管规则中界定的关联方交易事项更为全面,有利于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问题研究(3):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9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