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立法预测的分类还有很多,如立法定性预测(是指立法预测主体在哪些领域应制定、修改或废止哪些法律)和立法定量预测(是指在今后,立法预测主体应当制定、修改、废止哪些法律);[ 参见倪建明、沈志坤、公丕祥:《法律预测的理论与方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页。]探索性立法预测和规范性立法预测等。所以说,在进行立法预测的项目活动中,就需要立法预测主体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某一种或某几种立法预测分类形式进行,以求能够取得适当、准确的立法预测结果。
四、立法预测的技术方法
立法预测应根据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国家政治形式、司法实践情况等综合因素来实施,为了实现立法预测的目标,立法预测主体当然应选择最为有效的技术方法来进行立法预测。那么这就有必要对立法预测的技术方法来进行深入的研究。以确定各种预测方法可能产生的不同效果,从而选取最为适合立法预测进行的技术方法。以能够做出更为科学的立法预测,从而使得立法机关所制定、修改的法律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其立法预测技术方法有:
(一)调查预测法
调查预测法是指立法预测主体关于所要预测的项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求能够切实掌握所需有关立法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对立法需求的情况,从而对这些情况做出应对处理分析,进而预测出我国立法发展趋势走向的技术方法。
调查预测法坚持的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实际,从客观存在的经济、政治、司法等实际情况出发,使立法预测活动有着客观地实际依据,在全面观察、分析、认识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立法预测。调查预测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在选择该种方法进行立法预测时,要注意其实际的可行性。运用该种立法预测的技术方法的前提是对应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可以调查的。如果要调查的规模十分巨大,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或者调查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机密,那么就不可以选用该种预测方法,从而有必要选取其他的立法预测技术方法。
(二)时间数列预测法
时间数列预测法是指运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分析所收集的统计资料、数据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将过去的立法发展趋势延伸到未来,从而得出立法预测发展前景、趋势的技术方法。
时间数列预测法所注重的是准确、系统、全面的统计资料。也即该种技术方法的依据必须是客观世界发展随时间变化的真实反映。这种立法预测方法可以对现规划阶段内的一些突出展现的相关系列情况做出相应预测。比如:最近几年来某种犯罪违法活动的数据统计按照发生时间序列排列,此便构成一个时间数列,然后对该时间数列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出未来一定时期内该种犯罪违法活动的发展趋势,从而修改或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条文(如酒驾入罪、见死不救入罪等)。这种立法预测的技术方法需要有完备、详尽的数据统计资料和与立法发展情况有关的各项要素,对于时间而言,要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对于那些在短时间内突然性出现的对法律需求的情况。并不能被及时的预测出来。这就需要立法预测主体根据实际的需要选用其他的立法预测方法。
(三)因果预测法
因果预测法是指立法预测主体根据社会现象、法的现象、及其二者之间的相互依存、需求的关系,观其因、侧其果。并针对这些原因和结果,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对立法发展前景进行预测,进而对立法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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