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儿童权利的性质
从本质上来看,儿童与成年人在诸多方面都不相同,探索世界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儿童发展不是单纯的模仿成年人,或是被动接受成年人所施加的影响。儿童权利是独立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儿童权利的性质有以下三种:1、成长性 随着儿童的不断成长、智力的不断完善,享有的权利也会不断扩大。2、易受侵害性 儿童想要实现权利需要成年人的帮助,但成年人有自己的利益需求,这就会在儿童与成年人之间产生矛盾,但最后通常以牺牲儿童的利益为代价。3、依赖性 儿童因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况且,他们实现自己合法权利受到很多限制,所以需要成年人来帮助实现权利。
二、儿童权利在保护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一)儿童生存权在家庭中的侵害
狠毒母亲扼杀亲女[1],2001年11月17日,在上海郊区一个普通农户家里,狠毒母亲宫丽为了追求虚荣生活,先用布条紧勒女儿小金子的颈部,然后又用被子、枕头死死压住小金子的头部,完成后打扮得花枝招展、若无其事地去邻居家串门,幸好被姑妈发现,小金子才免于一死。小金子死里逃生,宫丽也因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样的结局也许会让我们感到安慰,但是它留给我们的伤痛,不仅仅是对血亲之爱的绝望?我们更加痛心的是,与小金子类似的儿童在自己父母的利益选择下成了被父母扼杀的对象。这些女婴的生命权、健康权在遭受着亲生父母利益的挑战,当她们成为父母利益的绊脚石时,自然而然地就在这场“战争”中输了。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一直以成年人为主,儿童没有享有一点权力,很多监护人把儿童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处分,儿童不但得不到起码的尊重,还可能因追求自身享有的权利,而受到 “蔑视”。正是因为这种“成年人为重”观念的存在,使的儿童权利被关注与保护减少,最后导致儿童生存权的侵害。儿童依法享有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但他们的监护人却滥用监护权利,侵害他们享有的权利,致使上面案例中的小金子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作为儿童的监护人,不但不履行监护职责,还任意的“处置”自己的孩子,致使儿童生存权利被扼杀。如果这些父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责任,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健康发展权,就不会发生一个又一个儿童权利被监护人侵害的事情。
(二)儿童受保护权在学校受到的侵害
浙江温岭案,20岁的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2],绝对想不到,她会以这样的方式被众人熟知,用她的话说“只是为了好玩”,就用手揪起班上一个男孩的耳朵,把他揪起离地面约20厘米,因为是双耳支撑身体的重量,使男孩的脸都变了形状,疼痛使他张大了嘴,开始大声地哭泣。但是颜艳红没有理睬他,依然随心所欲的摆弄,还让另一个实习老师帮她拍照,留下“有趣”的瞬间,照片中的她洋溢着笑容。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90后”女孩,她将永远不会知道,此时此刻,她的微笑,对于别人来说,是多么沉重,“把一个中国家庭的希望“揪起来,后果是多么严重。另外,还有很多老师没有职业道德,对学生差别对待,对优秀学生关怀备至,捣蛋学生爱搭不理;接近本地学生,疏远外地学生;亲近城市同学,对农村学生爱答不理[3]。
学校是接受教育的主要阵地,必须坚持以儿童权利为重,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进行管理,达到保护儿童健康发展的目的。但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的是,学校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如果管理到位,就不会出现颜艳红侵害儿童生命安全权和受保护权的事件。看着这些虐童照片,我们一方面会对颜某愤恨,但从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学校疏于管理,颜某照片多达700张,学校竟然不知,亦或者学校知道,但却纵容这种行为,我们不免会深深的担忧,现在的学校到底是培养学生的地方还是虐待孩子的地方。学校和幼儿园的管理者,你们难道不应该好好去思考,到底怎么样才能保护孩子的权利,让孩子在你“管辖”的区域内健康快乐的长大,对校内的老师,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让像颜某一样的人没有机会接近孩子。虽然儿童年龄小,但他们也是独立的个体,我们应该保障他们享有自身的生存权,并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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