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加以规定,该制度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人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职权的被动型不能及时准确的通知相关当人到场参加诉讼。但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实施一年多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当事人适格、管辖法院、使用程序、案件诉讼效果等方面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25007
毕业论文关键词: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格当事人 撤销之诉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2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2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3
(四)立法现状 4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4
(一)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5
(二)管辖法院的问题 5
(三)案件审理问题 5
(四)适用程序的问题 6
(五)案件的诉讼效果问题 6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完善建议 7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7
(二)对第三人上诉权和审理方式 7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 8
(四)防止权利滥用 8
(五)建立配套制度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引言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第三人的权利起到很大的帮助,对他人得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也是一种打击,是我国司法程序的一大进步。该制度的有些规定太过简单,在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对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原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对这些问题分析研究,可对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以前我国原有的相关程序不能满足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构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使之能与现存的第三人参诉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相配合,构成一个紧密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为解决当前第三人的困境有很大意义。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木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51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标志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有利于对案外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文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应当给予第三人某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为此,我国先后确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对第三人权益加以保护,这既有事前的保护,也有事后的救济,但因受限于诸多因素,普遍认为这些制度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存在不足。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己经非常成熟,特别是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但是国内近年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构建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在生活中侵犯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所以此次修改既是为了适应国内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为了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接轨。然而新事物的产生与发展总是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渡期。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确立,同时也正经受着各方面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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