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裁定。裁定是指对于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的程序所做出的对于程序方面和确定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特定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
3.被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在处理特定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时,通过调节的方式并且由当事人完全自愿的认可制作的确认特定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4.被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根据特定主体中的债权人的申请,向特定的债务人发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履行财产的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三)民事执行中拒不执行的后果
1.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其本意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所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其直接的目的就是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当这些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时,相当于给债权人造成了二次损害。
2.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当然也是强制被执行人的国家机关。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首先想到的便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当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时,也会对法院的其他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这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正直形象。
3.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法律是对全体公民具体有约束力,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的违法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强制惩罚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当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生效的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时,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四)民事执行中拒不执行的产生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根据一般的常理,乡里乡亲之间如果谁有困难了大家都会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然而当这些好心人真的帮助别人的时候反而得不到被执行人的好报,然而当债权人向被执行人索要债务时,被执行人往往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即使能够履行往往由于面子上的过不去或者压根就不想履行,这时候无奈的债权人只好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文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恶意不还。
2.执行体制不完善和执行人员的无奈。执行体制不完善,执行人员执行活动中依照法定的程序的特定性,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力量不足,使被执行人有机可趁,被执行人往往会准确判断这种对自己法定的保护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去做一些不利于执行的情况,被执行人十分巧妙地利用这种执行机构体制的不完善与执行人员的本身问题钻空子,达到拒不履行的目的。
3.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至今在我国立法系统中没有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只有凤毛麟角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规之间也不是那么地协调,这样就造成了执行人员在具体的执行活动中没有相关的执法依据,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明知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时也显得有点无奈,即使把握了正确的时机,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欠缺,加之理性的执法态度,也会造成拒不执行的情况。在这样的法制系统下想要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无疑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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