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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作为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中规定的较为全面,同时也确定了并规范了各国在获取和惠益分享过程中的应该采取何种行为这样的一个准则。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包括了各国在确认事先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所需要的基本组成部分的时候,需要采取何种行动,并且由什么来进行对于国家行为的限制与规制。首先,准则强调了关于遗传资源的一些注意问题,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每一个潜在使用的遗传资源的国家或者研究团队都应该向资源提供者事先征求同意;另外,在关于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的条件下,应该如何进行运作,如何进行具体的行为,这都是在准则当中有所提到的。总的来说,一个是对于法律上的确定性和清晰性更加的明了,同时也可以以最低的成本获取遗传资源,并且对遗传资源的限制应该遵守透明性原则并依据相关国际法律规定,最后,不可以违背CBD本身的宗旨和目标。
    另一方面,准则里面也是指明了关于共同商定条件的基本要求,也规定了很多关于使用者和提供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关于所有的利益有关者进行参与的重要性等内容。而且也规定很多其他的内容,例如关于奖惩措施、究责办法、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会议清单等等细则。
    二、 当前南极遗传资源国际法保护存在问题
    (一)南极遗传资源基本问题
    1.遗传资源的国际讨论研究:
    在现在社会实践中,全球很多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各种问题一直都争论不休,主要是关于惠益分享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的争论的焦点。那针对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主要是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的认知不一致,这也直接导致了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看法不一致。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看,关于遗传资源,由于迫切需要开始产生了自由获取的观点,并且也随之出现了很多观点:遗传资源是“无主物”,“共有物”,“人类共同资产”等不同的观点。但是,不论各家观点如何,其实质上意义都是为了获取发展中国家的丰富遗传资源并为己所用。
    那么,在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的话,很多遗传资源位于该国家国内范围,所以也因此提出遗传资源是属于国家内部的国家资源,并且受到国家的保护和管辖。那么针对发达国家试图以低廉的价格进行收购等行为,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提出遗传资源享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口号。[3]
    2.南极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争端
    南极是全球范围内唯一一个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任何人口居住的地区。并且,在南极地区也是蕴含着巨大的生物遗传资源,这也引发了全球各国对于南极领土主权的争端问题。从人类发现南极大陆之后,到现在可以简单规划成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主权争端时期,这也是一个极为混乱的时期。从18世纪末期开始,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中期,在这长达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面南极的领土主权也是一直都是争论不休。1908年,英国率先宣布自己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范围,而一直到了20世纪40年代的时候,德法等国家才先后在南极宣布了自己的领土主权范围。1948年,以美国为首提出南极主权要求的7个国家共同商讨了南极问题,并且也提出来关于南极的管理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管理还是由联合国管理,然而这个提议却遭到了其他几个国家的反对。1950年,苏联也仅仅是表述了对于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但是却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表示。在这个期间段内,各国之间或多或少的发生了争端,而此时的国际状况也是很十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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