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我国正在进行大部制改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铁道部改革,改革中铁路总公司把原本百分之五的退票费上调为百分之二十,董正伟律师随即起诉请求铁路总公司将铁路火车票退票费有关事宜进行行政公开,法院最终判决铁路总公司败诉。因此,有必要分析铁路总公司调整退票费的行政法律性质,试图为分拆后处于转型期的铁路总公司的权力套上枷锁,促进相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完善,使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去。35006
毕业论文关键词:退票费;行政法学;行政委托;行政监督
The Thought in Law Caused by The Refund Fee of Railway Train Ticket
Abstract: Under the sweeping reform of China’s super-ministry system, movements taken by Ministry of Railways seem to be the most notable kind. When China Railway decided to raise the rate of ticket cancellation fee from 5% to 20%, solicitor Mr. Dong Zhengwei sued the company for open administration of this action very shortly. Eventually, China Railway lost this sui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vestigate into the n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is matter and to regulate the power wielding of China Railway who is currently in the middle of a transformation period.Lastly, this project is aimed at improving the function of related administrative bodies and administrative theory and realizing legally and reasonable administration in the practice.
Keywords:the refund fee of train ticket;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对铁路总公司退票费性质分析 2
(一)退票费与合同违约赔偿金的区别 2
(二)制定退票费为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二、铁路总公司建立行政监督的意义 3
(一)铁路总公司职能上的冲突 3
(二)建立行政监督对矛盾的调和作用 4
三、对铁路总公司进行行政监督的建议 6
(一)完善行政监督的立法规制 6
(二)在价格制定过程中确立行政听证 7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由火车票退票费引起的法学思考
一、对铁路总公司退票费性质分析
董正伟律师对退票费问题起诉的一系列案件的起因是随着铁道部的改革,铁路总公司把原来降下去的百分之五的退票费又恢复到百分之二十,董正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随之法院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要求铁路总公司作出答复。然后董正伟律师又对财政部提出诉讼,最后财政部用规范性文件作为答复,该文件仅属于通知性质的文件却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职能,这样做无疑让铁路总公司的地位又一次变得模糊不清起来。铁道部分拆的目的是为了让铁路总公司变成企业性质的单位,变成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剥夺了它的行政职能,但退票费的征收却让它变成了被依法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变成了行政委托中的被授权方。诉讼中北京中院判决败诉,引起了更大的争论与启发。
(一)退票费与合同违约赔偿金的区别
首先应当明确合同违约金来自民法中的合同法规定,更多的是体现私法自治精神,当事人可明确选择放弃该权利。而退票费与合同违约金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我们与铁路总公司签订的可以理解为运输合同,退票费来源与我们不履行运输合同所设的合同违约金,但是在合同法中的当事人自治,在这里却无法得到体现,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份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完全没有选择的权利,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也是固定的。车票价格不同,铁路运营时间也不同,淡季和旺季履行合同成本以及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更加不同,统一征收百分之二十的退票费是不合理的。如果说这是惩罚金或者是违约赔偿金,惩罚金的来源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约定的固定数值,上限还有法律强制限制;违约赔偿金则是根据被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如此看来,铁路总公司对退票费的法律定义并非来自民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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