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且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五章有关失业保险的部分中缺少对于失业毕业生的失业保障的条款,在第五章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过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且本人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才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待遇,但是失业的毕业生也是失业的一员,却因为不能满足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条件,而被失业保险拒之门外,这一方面不符合国家在立法之初力求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目标,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及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主旨。当前阶段,失业大学生在失业大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立法者当初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初衷来看,已经完全有必要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以此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达到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 ]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概念特征
在此,我对构建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义是:以立法的形式来规定集中管理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一方面以期达到对失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帮助失业毕业生通过专业化的培训促进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则应该包括: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制度与领取制度,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与管理体系。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失业毕业生在失业以后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是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给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并且引导失业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帮助失业的毕业生尽快实现再就业。
如果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能够成功构建,那么大学生失业保险将成为失业保险的一部分,但它又应该和一般的失业保险不尽相同,一般的失业保险具有对象的固定性、直接性、互济性、强制性等特点,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则具有不同于职工失业保险的特征: ①保障对象特定于大学生。大学生失业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保障制度,它的保障对象将固定于大学毕业后失业的大学生。②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独特的筹集方式。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学生自己缴纳以及第三方的辅助缴纳方式来完成。③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侧重点不同于一般的失业保险。一般的失业保险的侧重点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以后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将侧重于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和缓和市场的就业压力,保障失业毕业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则只是目标中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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