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二十多年,其在实施过程中和立法本身均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与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应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及时更新立法、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健全监管制度等措施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失业保险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丰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增强可行性,使其更全面更切实地为失业人员和社会服务。62576
毕业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立法完善,外国经验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china’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have lasted over 20 years in China.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both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legislation so that it can’t satisfy the society completel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the system, such as expanding the coverage, enhancing the legislation lever, improving the overall level and improve this system on the whole. We also should draw use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the system on the basis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o adapt to make further improvement in legislation. By these measures,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can be more flexible and effectiv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 thus it can serve our society in a better way.
Keyword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foreign experience
一、引言 4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4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5
(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6
(二)立法上的不足 8
四、国外相关立法经验 10
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11
(一)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1
(二)及时更新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12
(三)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级 12
(四)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3
(五)健全失业保险的监管制度 14
结 论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一、引言
失业是世界各国进入到工业社会后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上世纪20年代西方学者开始提出失业理论到现在,失业保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很多国家逐步建立并完善。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失业救济”到八十年代“待业保险”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形成体系。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了二十多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操作上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和失业状况的变化,也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在实施过程中和立法本身均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使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失业救济制度”。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当时的失业人员达到400多万,为了保障当时失业人员的生存权和劳动权,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失业较严重的地区实行失业救济制度,由国家拨付救济基金,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缴纳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制度对建国初期的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1957年,由于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失业问题逐渐淡化,处于萌芽状态的失业救济制度被取消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此规定在当时是为了保障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在我国创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对待业保险制度的一些最基本内容做了原则性规定,包括待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方式、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遇水平等内容。当时还未出现“失业保险”的概念,被表述为“待业保险”。 1993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待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四类人扩大到七类人,但仍仅限于国有企业内部。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此后,“失业保险”取代“待业保险”,成为规范用语。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