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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损害多方利益
    近年来,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可统计如下表所示:
        侵权事项
    年份    中止放行货物
       (批)    中止放行货物
    (件)    实际扣留货物
    (批)    实际涉及货物
    (件)
    2011    1.8万    1.03亿    1.7万    9500万
    2012    1.83万    2亿    1.56万    9312万
    2013    2.3686万    2.8亿    2.0460万    7600万
    (其中在2013年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中,海关主动依职权扣留的货物的批次约占99%,货物数量约占93%。)
    上述中国海关所取得的成效在广受赞誉的同时,也引起法学界的热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执法过度还是保护不足的矛盾。然而在我看来,对于实际案件中,90%以上是打压出口行为的事实无疑是保护过度的结果。例如,2002年深圳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与美国美西公司签订出口相册的合同,美国安克公司得知后向中国海关提出扣押深圳星光公司的出口货物,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过调查得知:该相册确为安克公司发明,但该专利已经到期终止,然而,安克公司却依然在中国申请并获得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以此借助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打击竞争对手。虽然最终法院宣判深圳星光公司胜诉,但由于纠纷,货物不能正常进出口,在货物被扣的3个月里,星光公司损失高达200万元。
    由上诉案例可知,美国安克公司明显就是在权利失效之后,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海关过于主动保护的执法漏洞来谋取利益,通过造成对方货物被扣押的时间差来占领市场份额,损害对方利益。我国海关对于出口环节的严格执法固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手段,但是,过于主动无限制的保护带来的后果却适得其反,一方面是境外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操纵,抓住我国知识产权海关过于主动保护的弊端,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另一方面是我国急于提升执法力度和强度,紧跟世界发展潮流而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打击,力图根除我国国内侵权商品泛滥的现象,由此带来的是给予外国不法商人损害我国企业的途径,造成我国进出口加工企业受打压,进而损害的是我国的国家利益。所以,如果无法在国家利益和进出口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找到一个适度保护与合理执法的可靠方式,最终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进出口人的利益都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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