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现状
(一) 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的现行规定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作出了有关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婚生子女的审判案件也作出了相应的批复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些规定奠定了我国公民权益与子女利益受保护的基础。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权和人格权也是等同于婚生子女的。`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其一视同仁,但是对于非婚生的监护问题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继承顺序主体中明确规定了包括非婚生子女,然而同样面临着生父身份不能确定时继承权无法实现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要确立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就必须对其亲子关系进行确认。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企图推诿责任。如果关系不能确定,非婚生子女就不能从生父获得抚养费,相应的权利也得不到救济。在实践中,亲子鉴定成了最有力的证据。其生父往往以保护其隐私权为由拒绝亲子鉴定,这样,非婚生子女往往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其合法权益无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里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依照此规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从而要求其承担父亲的责任。这对于完善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存在的监护问题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人们仍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非婚生子女,仍然对非婚生子女采取歧视态度。基于道德,社会舆论和自身利益的考虑,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会采取不承认的态度,于是出现了藏婴、弃婴、溺婴等一系列侵害非婚生子女的社会现象。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死亡率高是一个特点,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父母身份的确定,是建立亲子关系跟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前提。对于被抛弃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难以确定,从而相应的监护人也不能确定。
单方监护类型比较活跃,现实生活中大都数生婚生子女随母亲生活,妇女在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单亲家庭往往处境艰难,只由一方单独监护,其家庭保护功能也大大降低。尤其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常常发生纠纷,主要体现在抚养费诉讼。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其生父往往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是需要得到生父同意,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生父,不愿意做亲子鉴定而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在抚养费诉讼中,当不自觉履行义务时,抚养费往往得不到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行使监护权的突出问题就是落户难。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只有在提供了相应的必备材料之后才允许孩子入户,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父母的结婚或离婚证件。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这是所无能为力的。现今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落户难的问题日渐凸显,由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所应必备的材料,得不到合法的户口,公民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给监护权的行使带来了难题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