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中对刑事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予受理的规定明确地拒绝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此批复一出,在我国采取的就是不赔偿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这一明确态度。在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在损害相对来说重得多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却无法得到任何赔偿,这明显于情不和于理不符,不赔的态度显然已经不能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因此必须要寻求改变。
2.2.3 赔偿标准的缺失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受理的,简而言之就是不赔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所以对于刑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不存在赔偿标准的说法。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急切的,所以赔偿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标准问题,我国只在民法中规定了模糊的标准,那么关于刑事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笔者将参照外国的立法以及赔偿标准并结合我国民事赔偿标准在下文予以阐述。 3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例及综合分析
3.1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例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中说的损害通常被认为包括了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法国的通说也是如此。该条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法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象征。《法国民法典》第85条规定了由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任何人如果认为自身受到了某种犯罪行为的侵害不管是罪重还是罪轻要求赔偿时,都可以向主管的预审法院提出申告,从而处于民事当事人的地位,享受其权利。” 其刑事诉讼法中第2条规定:“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的直接受害人,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而且该条还规定了提起该起诉的时间、程序,并且赋予了刑事被害人选择权,就比如其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刑事诉讼一同进行,并由统一法院管辖审理,一切由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导致的包括物质上的、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损害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均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不仅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并且把损害赔偿范围扩展到因犯罪事实引起的所有的损失。这则条文不仅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围,而且将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了因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所导致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