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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我国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而且司法解释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矛盾主要集中于:一是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否享有人格权?二是侵权行为究竟侵犯的是何种法益?本文对与此有关的学说进行评析,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并就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方式、保护的主体、保护的期限提出建议,以期弥补立法上的空白,更好地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56909

    毕业论文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保护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only  sever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made by 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re the basis of hearing cases in China. Besides, there are many paradoxes between thes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which bring no small controversy. For example, whether the deceased has capacity for right and the violations exactly hurt what kind of legal interests. This article focuses mainly on these two issues and the author presents her view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manner, the protection of body and the protection of period, in order to make up the gaps in legislation and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s personality

    Key words: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capacity for right; 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1前言    4

    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4

    2.1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争议4 

    2.2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界限   5 

    3有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学说的评析5 

    3.1死者权利保护说6 

    3.2死者法益保护说   6

    3.2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6

    4对于完善我国有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建议8 

    4.1改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方式8 

    4.2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体   8 

    4.3明确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期限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12

    致谢 13 

    1 前言

    古语有云“风过留痕,雁过留声”。一个好的名声,是人在活着的时候不懈追求的动力,同样在其死后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生者侵犯死者名誉、肖像、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的现象。但是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对此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各位学者针对立法上的空白纷纷提出看法和建议,试图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正当性进行论证,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帮助。

    2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2.1 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争议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自然人死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否享有民事权利。这一基础性问题直接涉及到自然人死后是否享有人格权。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并非某种具体的权利,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要求或者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享有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死亡后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可知自然人死后不享有人格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界,对此却争议颇大。

    从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几个典型的死者人格利益侵权案件中也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也是不停地在转变。在“荷花女案”中,地方法院认为死者享有名誉权,在公民死后仍应当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肯定了这一做法,认为死者的“名誉权”应当得到保护。众所周知,名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死者享有名誉权,即表示死者享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态度一直延续到了1990年的“海灯法师案”中。但在1993年和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却又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死者名誉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从“名誉权”到“名誉”的转变,似乎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否认死者享有名誉权,即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所保护的仅是死者的人格利益或近亲属的利益,而并非死者的某种具体的人格权。在2008年发生的较为轰动的“宋祖德侵犯谢晋名誉案”中,宋祖德在谢晋去世后不久就撰文声称谢晋是死于“性猝死”。同时还披露谢晋与著名女演员刘某有一个智障私生子。这一文章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谢某遗孀徐某的强烈不满,徐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上写道:被告宋祖德的行为侵害了谢某的名誉。这里使用的也是“名誉”而非“名誉权”一词。从对上面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对于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而这一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另一重要问题即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到底是何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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