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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有人利用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来进行一些不正当行为,也会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通过各类平台传达出的人民的意见建议并不能代表所有人的意志。中国人都存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每当有司法案件被报道时,有争相评判的,但也有大多数只是看看的沉默看客,甚至也有不关注时事新闻的人连看都不曾看,又何谈发表言论意见?更何况如果社会舆论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从而给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造成压力,迫使其屈从民意,这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3、由于司法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的不当会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新闻媒体对司法事件的报道通常都是媒体工作者通过采访暗访调查得到的表面事实,而且媒体报道是为了吸引人眼球,为了达到目的有时候会毫无顾忌的使用“煽情式”的语言,进行夸张的,以偏概全的甚至不具有真实性的报道,从而误导了公众对于司法事件的认识。“一般常见的看法是认为新闻媒体的影响范围广,特别是它可以用隐蔽的方式, 魔鬼般的手法迷住人们的思想。”[8]法国学者贝尔纳·瓦耶纳如是说。由于媒体拥有广泛的影响力,而社会民众又对媒体有一定的信赖,那么极容易导致民众偏听偏信,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真实情况的判定,从而掀起的社会舆论极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的适当的社会舆论来与司法活动相辅相成,急需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判决有正面影响的案例

    纵观当今社会,社会舆论所表达出的民众的情绪基本是民众的愤怒情绪和民众对犯罪当事人的怜悯情绪,这些舆论对司法判决的结果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民愤是指社会大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一种非常生气与愤怒的情绪表现,是一种对犯罪行为人的仇视、厌恶;而民怜是指公众对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引发的一种同情和理解的情绪,是一种对犯罪行为人的同情、怜悯。”[9]在这里,本人仅举两例来分析。

     1.典型民愤案例之“李昌奎”案

     2009年5月16日,在云南省发生一件大案,又叫“5.16血案”一名叫李昌奎的村名奸杀了仅19岁的女孩王家飞,并残忍的杀害了王家飞只有3岁的弟弟,而后潜逃。在其潜逃的四天后,李昌奎去当地的警局自首。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对李昌奎杀人、强奸等罪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于2011 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由于李昌奎是自首,并且积极给王家飞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其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于是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判决一出,人民群众愤怒不平,法院迫于压力,于2011年8月22日迅速再审,二审判决认定李昌奎杀人强奸等证据着实、肯定,事件经过清晰并且定罪准确,审判过程程序恰当,但是判定罪行不当,于是改判李昌奎立即执行死刑。

    在媒体对李昌奎案件审理的情况报道以后,社会民众对此案件发出了各种评论,其中对其犯罪行为愤怒的火焰此起彼伏,难道不立即执行死刑仅仅是因为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弥补过错的情节吗?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实在没有办法去接受李昌奎残忍杀害无辜儿童,二审还不被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据说当时有专门针对此案件的调查,调查显示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应当立即杀他的人几乎是绝大多数。云南高级法院面对群众的愤怒、声讨,迫于压力,迅速开启了再审程序,改判立即执行死刑,民愤才得以平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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