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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概述

    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有着明确的规定,是指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民对其所在村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林耕草地等以农业为用途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占有、收益以及流转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外国农业土地使用权中的各种权利不同,与台湾地区的农用权也相区别,是基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物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并依法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利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抵押 。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对于增强“三农”发展的活力、保证农业发展资源的配置平衡,以及保障农民生活水平都拥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发展上还处于萌芽状态,虽然在一些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中提出了发展方向,但在配套的立法、制度上仍然过于落后,相关的规范仅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结构上不够科学严谨,内容相互矛盾,难以执行,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态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在这些年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与之相反的是我国的农业发展始终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模式相比,我国农业仍处于分田到户,整块土地划分为若干份额,由各家各户分田经营的小规模化生产模式,且由于农业科学应用程度低,各家各户的生产能力也不同,我国的农业发展在初期的耕者有其田之后,终于遇到了新时期的瓶颈。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怎么用,会怎么样?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该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作用;另一方面,有人则担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旦扩散开来,极有可能导致大量农民失去最后的生存保障,因而认为应该抑制其发展。文献综述

    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仅允许“四荒”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允许抵押,而我国所实行的又是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因此法律就把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了可作抵押的范围外面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这一问题,应持积极的态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基础

    有很多人认为,现今我国与农民对应的社保体系还没有完善,但国家给予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就充当了社会保障的功效,若是对农民以其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行为采取许可态度,那么抵押人在其债务到期后就会没有能力履行,一旦抵押权被实现,农民就有可能丢掉他们赖以谋生的饭碗,丧失了国家给予农民的一层先天保障。

    但是,我国在农村土地用途上采用了多重的限制规定,这就是说,即便债权到期,农民无力偿还,需要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也不得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目的和本质属性。事实上,在推行农民对其以家庭承包得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过程中,对农民的利益并无伤害,同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以及对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进行基础保障这些目标并无冲突,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会当然的造成农民失其地而国家农耕地流失这些恶果。与之相对应的,在设计时,可以在立法和规则上对抵押土地的农民以及该农民所在的村集体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障。比如可以对被抵押的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限制,对这一抵押附加强制的保险,以及抵押人对其拥有优先购买或是优先承租的权利等等。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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