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适用范围及例外
新消法对后悔权的规定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七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新消法第25条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可见,该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消费方式,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但在有限的范围内还有几种例外的商品,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种商品由于性质特殊,不宜退货。对于此项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充分体现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不足。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四)“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
消费者后悔权的入法对我国来说是一大进步与立法亮点,但还不够完善与细致,第一,在适用条件上很有限,只适用于一些远程购物;第二,在适用范围上,对“不宜退货的商品”没有规定,除列举的四种外,没有明确其他商品不宜退的标准;第三,对于退货时“应当保持完好”的标准没有规定,易产生纠纷;第四,对于“七天”的起始期限还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看法。同时后悔权的制度也很容易被滥用,因为此权利的行使是无理由、无原因的,而目前我国消费者的诚信水平还不高,很容易产生蹭用、恶意退货等情况,这样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害,增加之间的矛盾。即使消费者并非恶意退货,也会增加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增加经营者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