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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治为原则,很大程度上减少政府部门对公司内部的监管,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实行公司章程自治。

    (三)资本制度改革的好处

    资本制度的改革必然是利大于弊的,都不是完美的,改革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现针对资本制度主要内容改革的好处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这一举措为创业者解开了资本束缚,现实生活中注册资本无法对债权人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反而出现大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 增强其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给市场带来了活力,同时解决了我国就业困难的问题,为想创业的投资者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风险。

    第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给股东和投资者带来便利,缓解了投资者的资本压力,同时防止了资金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资本优化的功能,增强市场的运作效率。由于认缴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期限,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第三,取消验资,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要求,为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节省设立成本,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相较于以前的繁琐登记程序,更加突出了《公司法》中提高效率的运作目标。

    三、 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击

    (一)导致公司法人独立财产不明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因为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现代公司企业中,企业法人可以以自己的法人财产地位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会存在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使其对出资人或者股东的依赖,这样公司法人就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

    本次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了股东在公司内部的自治。由于在公司设立时,对股东首期或者末期缴纳出资的期限、数额,认缴出资的期数、数额进行设定 。在资本制度改革之初还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股东出资义务依然存在。文献综述

    旧《公司法》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其中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规定的很明确。就是说公司股东对公司所缴纳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财产,同时,公司对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在当代的法人理论下,股东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核心思想就是公司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在旧《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缴清全部注册资本,这样公司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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