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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裁判中的个案正义指的是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的时候,在符合普遍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对案件特殊性案件的分析,解决属于当事人的特定情况,做出最有利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判决。然而,在当今社会,个案正义受到诸如司法保护zhuyi、传统司法观念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的影响,导致个案正义无法实现,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必须要从改革司法制度出发,在改革过程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法官综合能力、创新法官制度,革新陪审制度,完善司法程序等,再结合与社会的交流经验,以此真正实现个案正义。66075

    毕业论文关键词:个案正义 , 司法能动性,创造性思维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case of justice judges hearing cases in process, follow the premise of abstract justice,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resolution of the case of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es, make the most conducive to the interests of both the ruling party. However, in today's society, the case is affected by a judicial justice of protectionism,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Justice and other judicial personnel and quality problems, resulting in the case of justice can not be achieved, therefore,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we must start from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judges comprehensive capabilities in the reform process, innovation judge system, reform the jury system, improve judicial procedures, combined with the community to exchange experience, in order to realize justice cases.

    Keywords: Case Justice ,Judicial Activism,Creative Thinking

    目 录

    引言 4

    一、个案正义的一般理论 5

    (一)个案正义的概念及其特征 5

    (二)个案正义与司法的能动性 6

    (三)个案正义与法官角色 7

    二、我国司法裁判中个案正义实现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8

    三、我国司法裁判中个案正义实现的途径 9

    (一)实现理念转换 9

    (二)创新法官制度 10

    (三)革新陪审制度 10

    (四)完善司法程序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引言

    总在中央第四次政治局会议中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正义能否实现或者它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了社会的和谐程度。而个案正义又是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从古至今,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探索和思考一直都没有间断,国内外也渐渐将公平正义运用到办实案中去。就以美国来说吧,美国在其制定法的具体规则的背后,还存在着很多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有时候被明确地加以认定,是作为法律原则的形式写下来;有时候则被推断成合理的准则和裁判的根据,用来解释和明确法律规则;有时候又没有明显的文字记录,而只存在于司法者的观念之中,对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选择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这些原则,就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具体的法律法规,当具体法律法规不明确、缺失或不符合最重要的价值观念时,也可以直接作为判决的一般准则,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美国的典型判例中,还是存在了一些在表面上摒弃了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实际却严格依据制定法判决的形式。然而在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实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公正的方法则是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他自己的观点,然后再提交证据证明他所说观点的真实性,给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权,以此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或难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这也是能知道当事人真正意思表达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然而,社会上司法不公正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屡屡不绝,所谓正义的杠杆严重不平衡,官权zhuyi,资本zhuyi仍然可以存在于法律之上,导致老百姓对于用法律维权的严重不信任。如何实现司法能动性,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办案的公平公正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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