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内涵与价值
2.1 股东收益分配权的概念
2.1.1 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定义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收益分配权就属于其中的资产收益权。关于公司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对其的界定仍只限于学理上。学界对股东收益分配权有不同的称谓,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收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利益配当请求权、股东分红权、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等。虽然名称不同,但这些称谓所指向的权利是相同的。目前,学界普遍认可和使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达方式:一种表述为股东收益分配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另一种表述是股东收益分配权是指“当公司存在可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这两种表达分别从主体资格和实现要件这两个不同的方面对股东收益分配权进行界定,即享有股东收益分配权者必然是公司股东,股东收益分配权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实现。将这两方面统一,就构成了完整的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定义。但第二种表达也非完善,有其不足之处,即收益的分配方式不一定按持股比例,收益的形式也非必然是股利金额。在以上的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本人试图对股东收益分配权下一个定义,将其界定为:公司股东因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在存在可供分配的公司收益和收益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时,请求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比例向自己分配收益的权利。股东收益分配权是股权的核心,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寻根究底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股东收益分配权。
2.1.2 股东收益分配权的特点
股东收益分配权是自益权。以行使权利的目的为标准,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一般自益权含有财产内容,共益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出资人行使股东收益分配权的直接和最终目的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毫无疑问,股东收益分配权属于股东自益权。
股东收益分配权是固有权。以权利能否被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剥夺为标准,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股东收益分配权有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基础是股东资格,也就是说,一旦成为股东,就享有股东收益分配权,不能借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而剥夺该项权利。虽然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该项权利,但不能否认该项权利的固有权特点。在未能实现该项权利的情形,是具体的权利未实现,此时股东仍享有抽象的权利,该抽象的权利始终随股东资格而存在。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股东收益分配权是单独股东权。以行使股权的方式为标准,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行使单独股东权的股东,即使仅出资一股,也可以顺利行使权利。在分配公司收益时,只要是出资股东,都有要求取得利益的权利,股东收益分配权是典型的单独股东权。
股东收益分配权是社员权。该特点将其与一般债权相区分开来。“所谓社员权是指社团成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 股权具有社员权的特点,股东是作为公司这一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的社员而享有股权,股东收益分配权作为股权的一种,也具有社员权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