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但绝对公平可能影响经济效率。一次性分配对新增人口来说是不公平,他们会因此而丧失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存在一定的隐患,它没有考虑到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的分配可能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一方面,它是绝对平均zhuyi的权利分配方式,将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它又会导致新的不公平,从而损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现在在国家倡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下,若不能有效解决妇女无地的问题,农村中就总会出现一个无地人群。如果这个无地人群中的大部分人没有充足的非农收入来维持生计,那他们就有可能陷入贫困,并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和过于抽象化
第一,现行法律规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具体明确“集体”的范围,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在有利可图时,利益各方都积极争取,相反,在利益冲突时,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而法律规定的模糊,则表现在实际操作中的多样性,很容易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缺失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残缺。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但家庭中个人的权利不明晰,再加上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妇女家庭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更难主张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文献综述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削弱了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对“农村妇女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规定,第十三条则对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情况下,她们的承包土地不得随意收回做了保护性的规定。但是,本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却与第五十条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相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无法保障村民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忽视了基于不同性别利益关系之上的差异。另外,《物权法》也采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提法予以回避,给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增加了难度。
第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在实际中很难操作。第一,从立法角度看,在《宪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的一些条款中,可以找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 但都过于抽象和零散,缺少专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别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对男女权益进行平等保护时,立法上,仅仅是使用“不得”的命令性规定,而对于现实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没有详细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和救济渠道,这样就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没有太大的实际效果。第二,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缺少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存在的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大多散见于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显得比较散乱,十分需要出台一些统一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完善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不断发展,然而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现实土地财产权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农村妇女基本上却很难享有,这就与国家大力倡导的男女土地权益平等的政策不相符,极易损害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具体体现在: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