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当前,理论界众多学者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所下定义表述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对于性质比较轻微的案件能够快速的处理。 此项观点阐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快速处理案件,也体现了简易程序适用于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另外有学者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审判主体应该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该观点提出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一级人民法院,对适用的案件类型也做出了一定说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由一审人民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结的一审诉讼程序。 这种观点主要表达了这种行政案件的审理审限很短,而且审判主体上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初次审理。
以上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出的概括,侧重点都不相同。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综合考虑各种简易程序的概念描述,笔者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下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不同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独立的简化程序。与普通程序进行对比的话,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突出点即它的简易性,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经历固定的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判、宣判与送达等阶段,简易程序对上述部分阶段进行简化,审理方式上更加灵活便捷,审理期限也短于普通程序,从而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结案件的效率,更好的利用了司法资源。
2.2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比较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尚且时间不长,简易程序作为行政诉讼法单独的一节。而民事诉讼法中很早就规定了简易程序。笔者在此将其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比较。这里仅仅比较二者的区别,对于二者的相同点则不予赘述。
基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不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着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法条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定更为完备成熟,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已经经过几次立法机关的修改,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寥寥几条条文,不免略显单薄,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未作出规定的,还需要参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
第二,案件适用标准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案件适用的标准比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的要求更高,行政诉讼法对于部分正面列举案件设置了简易程序准入的门槛,不难看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对案件的标准设置比较严格,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案件的适用标准相对较低。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第三,适用的审判组织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中级人民法院可否适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理论上而言,众多学者都大力支持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审的提级管辖,实践中来讲,由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可以更小的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况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这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那么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