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惩罚赔偿数额方面作了重大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法条的修改将赔偿额从过去的商品服务价格的一倍提高到三倍,还增加了最低赔偿金的规定。由于有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过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与应受到的赔偿不成正比,造成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不强,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使不法企业得不到应有惩罚的问题。但因为这一条文的修改,大大解决了这些问题,更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此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条文比旧的法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提到的“所受损失”,不仅包含了受到的人身、财产伤害,还包括精神上受到损害。大大加大了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加重了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让经营者不敢,甚至不能进行虚假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