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作为的帮助犯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不作为帮助犯的概念,刑法理论界中存在几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不作为帮助犯“是以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方式,在他人想要开始犯罪或者已经开始犯罪之时,给予帮助,使他人犯罪易于实行或完成的行为,就是不作为的帮助犯。还有些学者认为,“所谓不作为帮助犯,就是负有阻止他人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没有履行其义务而去辅助他人犯罪,有利于他人达到其犯罪目的的行为。”也有些学者认为,“不作为帮助犯”即以无所谓的态度不作为的形式帮助他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在他人开始犯罪之时或者已经执行犯罪之时以不作为的形式帮助他人,使其很容易的达到犯罪的目的。在此概述中能够看出来,上述学者们的观点有相同的一点就是均赞同狭义的共犯与不作为的帮助犯相结合。[12]但是不作为的帮助犯是归类于不作为的理论之内还是共犯之内值得探讨,有的观点赞同重点以不作为犯的特点进行分析不作为帮助犯的定义,有的赞同着重以共犯的特点来探讨不作为帮助犯,其实不作为帮助犯是这两个领域的竞合,其既具有共犯的特征也有不作为犯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不作为帮助犯,也应当同时具备不作为犯和帮助犯应有的含义。即,不作为帮助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过程中,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故意的不去履行,因此导致正反很轻易的实现犯罪的目的。
从不作为帮助犯的概述中能够找出其特点:第一,行为人负有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产生的法定义务;第二,在正犯即将开始实行犯罪或者已经开始执行犯罪的过程中;第三,具备了阻止犯罪发生或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能力;第四,以正犯的存在为根据,对其的犯罪行为提供有利于其犯罪的帮助行为;第五,在主观方面能够认识到正犯的犯罪动机及目的以及自己的行为后果,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放任为之;最后,行为与犯罪后果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不作为共犯的处罚的界定
关于对不作为共犯的处罚的理论研究国内外可谓是热火朝天,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充分发挥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现代刑法学理论发展的基本趋势应当对不作为的行为义务来源从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两方面进行严格明确的限制。作为义务来源实质要素是指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控制着面临紧急危险并且依赖于行为的法益。形式要素只是一种形式框架联系着产生作为的义务,在这个框架中的某种行为必须同时实现实质要件的条件才能够产生作为义务,换言之,实质要素对形式作为义务具有过滤作用。减轻,确定最终的宣告刑。但这只是总体上的指导性原则,有待法律作出明确性的规定,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同时也需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过分地减轻不作为帮助犯的刑罚,造成不良后果。[13]
对于不作为共犯的处罚,国内外对此有很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热火朝天的探讨,因此对于不作为共犯的处罚,既然不存在不作为的教唆犯,存在不作为的帮助犯,那么只对不作为的帮助犯的处罚进行探讨。在研究到不作为帮助犯的概念时可以看出帮助犯与从犯是被包含关系,就是从犯包含帮助犯,所以帮助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起着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对其的处罚也应当特别的对待,对此,关于不作为帮助犯的处罚在国内外也存在几种模式:一是不作为帮助犯与正犯的处罚模式一致。在这种刑罚的模式下,对正犯的刑罚和不作为帮助犯的刑罚是以一致的。二是减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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