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金的营运需要相当的经验和专门技巧,所以各国目前普遍强调政资分开,将社会保险基金交由专门的独立的基金公司等专门机构负责营运,特别是私营机构。因为近几年的研究表明,各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各国养老的保险基金管理方式有密切关系。在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凡由政府直接管理营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般都低于私人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原因是公共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方面受到太多限制,不得不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同时公共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之间的竞争相对不足,减少了努力提高收益率的外部压力。世界银行经济学家主持的课题报告,在对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进行比较研究后,主张社会保险基金应由民营机构管理营运。因此,将社会保险基金交由私人机构管理营运,而政府部门则集中精力,代表公共利益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严格监管,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发展趋势。
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都有责任要求和具体规定,多数国家还建立了定期资格考试制度。监管人员的素质首先是职业道德素质,包括工作责任心和服务精神,其次是技术业务素质,要懂监管、懂营运、懂投资。许多的国家还实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定期交流、定期考核的制度。
(二) 国内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着劳动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责。1997年,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开始介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随之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截至2005年,全国有239个地市设立了基金监管机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30个省级和205个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开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至此,我国基本建立了以行政监管、内部控制和司法部门监督并立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截至2006年底,我国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制规定,初步建立起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运营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
社保基金监管的雏形已经形成,但监管现状却令人堪忧。截止到2012年年底社保基金资产总额达到11082.75亿元,比2011年增长27.5%,首次突破1万亿元。这一方面表明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在逐步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对我国现阶段养老基金监管现状的把握, 可以主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两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 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 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取得了很大成绩, 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有效履行权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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