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将近600万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面向社会,其中也包括了万余名的残疾大学生加入到就业大军之中。最近的国家调查数据更是表明,只有将近30%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合同,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残疾大学生作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一员,在先天上就处于弱势地位,就业前景更加堪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保障残疾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诸多政策往往都只是停留在诸多的法律条文上,极少数在社会实践中加以运用,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与扶持。在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只是提倡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比例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但是在现实之中,国家提出的各项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却无法普及到每一个残疾人身上,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各企事业业单位而言,往往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录取那些优秀的残疾人参加工作。
(二)用人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选择机会少
残疾人,从字面上来看,他们与普通人之间就存在差距。人们对于残疾人的偏见始终没有得到改变,往往都是给予同情、可怜的目光。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保护残疾人的口号和献爱心活动到处都是,但残疾人群体一直都处于被保护的地位。人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残疾人只能依靠国家和家人的救济才能生存,生理缺陷给他们带来太多的不便,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布洛姆斯特朗认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 企业以追求营利为目的,在就业单位中,可供残疾大学生选择的企业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开办的国企,国家是受益的主体,在招聘过程中量才录用,时刻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二是私企,私企在招生过程中往往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招收残疾大学生,认为残疾人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承担风险,残疾人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负担,不符合企业的生存之道。有的用人单位注重企业形象,对于身体残疾一概不加以考虑,不注重残疾人的实际能力是否适应相关的职业岗位。有的用人单位虽然招收残疾人就业,目的是为了应付国家的明文规定和相关的优惠政策。三是福利型企业,开办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弱势群体生存的空间,福利型企业专门招收残疾人,在保障生存条件的同时,提供了一个实现其才华的舞台。但是福利型企业也有其不足之处。1、无法满足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需要;2、注重企业员工收入的公平,无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3、发展项目单一,员工决策参与度低,缺乏竞争力。因此,残疾大学生在面临就业时,可供选择的机会较少。
(三)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工作稳定性低
教育部在2003年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考生的录取要求,对于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学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同时,对于各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的人数和比例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远大理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目前,我国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形式有:1.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学院或开设系,采取单独考试录取的方式,主要招收盲、聋生;2.普通高校招收残疾青年,与健全学生共同学习;3.一些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与成人高校合作办学的方式,举办一些残疾青年大专班;4. 通过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网络等渠道帮助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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