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残疾人的就业得到保障和趋于稳定,以下国家和地区对庇护性工厂采取专产、专营或原料、设备资助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手套、汽车灯泡、信号灯、劳保服装等38种日用品为残疾人庇护工厂的专门生产产品。波兰队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70%的企业(盲人企业为50%),免征其所得税和产品税。韩国规定非视觉障碍者不得从事按摩业。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庇护性工厂可优先获得原材料、运输工具和生产设备的供应。
(四)监督管理
在德国,政府作为管理部门,严格遵循市场规律,不直接投资参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而是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派驻代表,帮助企业和残疾职工协调处理政府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此外,法律规定禁止企业对残疾人歧视,要求雇主不能因其残疾而不雇佣、不晋升、不进修,违者将受经济处罚,罚款标准为不少于残疾员工3个月的工资,并直接补偿给该残疾员工。
在美国,在残疾人就业的工厂,每20位残疾人配备一位生产辅导员,且他们的工资,福利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残疾人每天工作6小时,从事一些诸如生产纸箱、产品包装等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比较简单的劳动。美国的《残疾人保护法案》和《家庭和病假法案》还规定,残疾人在12周病假期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
(五) 职业培训和服务
许多国家政府十分重视抓残疾人的就业前的培训,并形成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残疾人具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技能,促进残疾人自立。如德国政府还规定,残疾人就业前必须由接受的企业或专门机构进行职业培训,首先由专业人员对残疾人进行能力评估,提出职业选择建议,确定职业目标,制定培训方案,然后开始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方案必须由职业前途,培训方法必须适合各类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培训目标是尽量使残疾人具有从业能力。在美国,残疾人在成年以前,就享受着政府免费提供的各种康复、培训项目;在就业时,还有针对性地对残疾人进行岗位培训;特别是在残疾人的工厂中,每20个在岗的残疾人,还配有一名专职的培训师,指导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在英国专门设立就业部门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经残疾人本人申请,并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就可取得就业指导官的指导。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减轻残疾人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就业的困难,政府有责任制定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的计划,广泛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就业服务的机构。
综上所述,国外残疾人就业有多种模式值得我们在修订公共政策时借鉴,尤其是政府立法和职业培训服务。
751、解决残障人士就业困难的建议
(一)政府和社会方面
1.政府和社会应该对残障人士就业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
多增加些就业方面的途径,不能只依靠社区内的资源和残障人士自己家人朋友的帮助,还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中心的管理,报纸杂志上,网络上都可以刊登有关残障人士就业方面的信息。依靠社会的众多资源来多多加强对残障人士的关心,增加就业的途径。
2.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障人士就业的有关规定
按比例安排残障人士就业是我国对于残障人士的重要举措,依法推进残障人士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积极扶持残障人士自谋职业,从事个体从业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残障人士就业;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减压。也许很多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不能让残障人士进入自己的单位工作,但是也可以安排他们从事简单容易操作的后勤工作,这样就可以让双方都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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