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在1999年《社会保险通论》一文中阐述:“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刘钧在2005年《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中提出:“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立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劳动者,当其按照法规正式退出劳动领域后,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 有代表性的观点其实很多,综合这些观点来看,虽然在表达上和语序上略有不同,但都基本上向我们表明了一个主旨,那就是养老保险是一种由法律保证强制实施,为消解劳动者老年风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劳动者得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
由此观之,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养老保险的特点,具有法律强制性,通过立法来规定所有劳动者务必参保,是一种法律义务;由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是政策实施和承担应尽义务的主体;是一种储备形式,属于一种企业对参保人员工资的延期支付,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储备基金,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的含义及影响
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一种险种,它的存在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文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都具有重大意义[1]。基本养老保险逃费是指用人单位或员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养老保险金的拒绝付款或者违约拖欠,都将对职工本人,企业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其一,对个人而言。养老保险金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老年人的晚年基本生活,它通过定期发放养老金的形式,为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较为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但是如果存在严重的逃费现象,那么这些老人在年老时将无法获得这些生活来源。这一方面极大的降低了这些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子女成为了赡养老人的唯一主体,因此这也将会对老人子女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
其二,对企业而言。企业拒交或者拖欠养老保险金虽然可以为企业节约不少的资本,而这些节约的资本又可以运用到企业的其他方面进行扩大投资,从短期效益来看,这似乎为企业创造了不少的利益。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严重削弱了企业的信誉度,不利于企业招揽人才,因此,也势必会阻碍企业的长久发展。
其三,对社会而言。养老保险金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一支有力杠杆,它的存在能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缩小社会差距。各种渠道的逃费行为都将损害这支杠杆的作用,削弱这只杠杆产生的力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矛盾将越积越深,加之大量的老年人老无所依,社会极易产生动荡与不安,极大地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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