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丰富多样的形式承载着优秀的文化底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无形且大都体现在其传承人的身上;口传心授是传承人运用最多的传承形式,这种活态传承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至今,由此可见,传承人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不仅仅是其文化本身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保护,这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
然而,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缺乏接班人,经济生活窘迫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导致出现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遗产流失或泯灭,所以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点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当前必须看到的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足之处是:工作时间不长,缺乏经验,情况较为复杂,运作中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或改进的问题等。在夹缝中生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政府需要在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行为;学界需要在研究层面提出更加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方法,也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社会层面要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关怀度,正确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富有文化价值的,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众心中的地位,更好地解决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问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范围,是世界上最先运用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2]。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2000年之后才出现在中国公众面前,随之公众越来越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及研究。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32届会议确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社区和群体的历史和他们的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和时间的本质是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创新,是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以此增进文化的多元性并提升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截止到此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才在国际性标准法律中被确定[3]。
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跟民间生活密切关联、世代传承的传统生活文化表现形式,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的遗留,它将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作为其突出特点,是一种活态流变的,是一种很容易随时代的迁延而湮灭的文化记忆[4]。人类的精神财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厚重文化积淀的中国而言更民族流传至今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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