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艺术品拍卖与典当合作模式的产生背景
(一)艺术品运营机构金融化发展
艺术品运营机构日益呈现出参与社会金融活动的强烈偏好,这体现了运营机构金融化的发展趋势,有意于扩大经营规模又囿于资金限制的艺术品运营机构,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金融机构质押融资[ ]。典当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日益表现出金融化的特点,典当作为新兴融资渠道受到艺术品收藏者投资者的欢迎,拍卖机构利用这一趋势寻求与典当机构的合作,无疑会是审时度势的明智之举。
(二)艺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
艺术品质押融资需要以产权明晰、价值公允、真实可鉴等条件作为前提,建立评估机构、确立标准化评估流程有助于改善艺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我国的公立鉴定机构虽聚集了拥有丰富鉴定经验的各艺术门类中的专家,但却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艺术品的鉴定评估服务,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市场公信力、服务于公众的独立评估机构,这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支持、法律保障。典当机构与拍卖机构的合作一方面交流共享了人才鉴定信息,调和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对于合作双方来说有利于信用信誉体系的建立,赢来客户的同时得到盈利。
(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引发信用危机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提出了拍卖机构“声明不保证责任”,即拍卖行在拍卖前声明对拍品真伪不予保证的,后期拍品出现瑕疵,拍卖机构可以免责。声明不保证责任是拍卖界由来已久的惯例,且在我国法律上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声明不保证责任”这样一项规定成为一些拍卖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借口[ ]。现有法律对出现赝品担责主体并无相关规定,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及收藏价值并无具体的明文标准,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等问题引发艺术品市场的信用危机[ ]。放到艺术品市场中这里的信用危机表现为:通货膨胀和经济动荡,艺术品市场的信用信誉体系受到影响,然后是艺术品市场各环节发生崩溃。拍卖机构与典当机构的合作为艺术品收藏投资者提供双重信誉保障,合作的开展有助于提升艺术品持有者的收藏和投资热情,三方互信合作模式是相对于体制不健全所引发信用危机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