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某食品企业是一家从事快销食品行业的私营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湛江,总部设置在广州,其在湛江、上海、北京等均设有相应办事处。该企业市场销售人员居多,比重达到80%左右,由于企业的业务覆盖面较广,有北京、上海、湛江、广州、深圳、中山、惠州、江门、珠海等地,因此外埠地区人员较多,在外埠地区社保业务上采用劳务派遣,即人才外包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㈠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等,我国初步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养老标准;1982年,文革结束之后,《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养老 “双轨制”卷土重来。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出台,开始初步建立社保制度;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
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步伐上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单位缴费与个人账户相分离。
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做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跨省转移的接续工作,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2014年,在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并轨”方案通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㈡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以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全部都是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个人账户部分是采取个人积累制,由职工个人缴费积累。
据人社局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84223万人,其中职工养老保险34115万人,居民养老保险50107万人,同比增加了2254万人;目前已有8个省份和其他省的35个城市开展了城乡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已超过2000元。[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扩大社会统筹层面。但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低下,不利于提高国家对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水平。同时,养老保险的转移转接困难,造成了大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时间滞后的伤害,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险的互相调剂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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