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系统运动队正式办理招调手续,工资关系在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本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经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2]。
1.1.2 退役运动员的特点
(1)少数风光,多数潦倒
运动员为了我国体育事业而奋斗,为了竞技体育奉献了青春和血汗,但由于目前实行的是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在这些运动员中,能成为冠军的只有少数,成为世界冠军的更是凤毛麟角。大部分运动员虽然奋力拼搏,但可能最终仍然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运动员。冠军可以一夜成名,功成名就后有奖金、有广告收入、有赞助等,但那些无缘冠军的运动员,还有那些集体项目中的普通运动员,往往在退役时的补贴很少而且又没有出色的成绩带来的间接收入,其就业与生活状况令人堪忧。
(2)国家未统一安置
退役后的运动员,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安置规定,主要是“买断”后自主择业,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通常做法为,根据运龄、成绩和退役前津贴等因素,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接下来由运动员自身进行择业。
(3)退役运动员社会竞争力较差
由于运动员长期从事单一项目的训练,自身的职业技能极度缺乏,许多退役运动员文化水平低,社会交往能力差,劳动技能更无从谈起。但身处竞争如此激烈的“文凭”社会,仅在竞技体育方面有一技之长,在就业中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年龄大、没文化、就业难、伤病缠身、缺少社会关爱是目前我国大部分体育项目退役运动员的现状。
1.2 社会保障机制的定义及内容
1.2.1 社会保障的定义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不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理解和认识容易出现分歧,但有两点是较为统一的: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来实现;为有困难的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实行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将社会保障界定为:通过一定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的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国内学者郑功成在综合各国发展实践以及国际组织、有关学者提出的各种观点后对社会保障的界定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建立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为国民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当前,社会保障已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社会矛盾、缓解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稳定,使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感和稳定感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从而减少贫困,消除后顾之忧。其主要特性为:保障基本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促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国民福祉。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它是根植于均衡的、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模式。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就业安置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