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教育惩罚与体罚
一提到教育惩罚,人们很容易就会联想到体罚,甚至把两者等同起来,其实这是对教育惩罚理解的泛化。体罚是惩罚的一种过度表现形式,是直接对学生的身体进行伤害,或者用言语进行侮辱、折磨,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虽然惩罚和体罚的手段有相似的地方,但两者的性质不同。惩罚是以教育为前提,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罚”的行为为结果,目的是让学生心服口服的承认错误、承担处罚、“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和奖励一样是教育不可缺少的形式。而体罚则是以惩罚为手段,以侮辱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结果,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学生更多的是害怕和恐惧甚至心生怨恨,而不是心悦诚服。因此,体罚不属于惩罚的范畴,是应该坚决摒弃的。
2.3 教育惩罚与教育奖励
从教育功能看,教育惩罚与教育奖励都是教育学生的有效手段,教育需要“长善”,也需要“救失”。在某些具体情况中,我们可以通过奖励或惩罚达到一样的教育效果,有时惩罚甚至比奖励更合适,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从存在状态看,可以说教育惩罚和教育奖励是一对矛盾体,两者相互依存。学校教育中我们经常对学生好的表现予以奖励,其实奖励的同时惩罚也在进行——对一个人的奖励就相当于对其他人的惩罚。反过来当我们惩罚某一过错行为时,也是对其他正确行为的认可。
3 小学教育惩罚存在的必要性
马卡连柯曾指出:“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他还驳斥了“不用惩罚的教师才是好教师”的观点,认为这只是某些不接触实际工作的“教育家”们的看法,这样会使教师无所适从,还会使教师变得虚伪[4]。夸美纽斯也说过:“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受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以后不再犯。”惩罚是为了不罚。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体罚都是明令禁止的,但教育惩罚却是存在的,只是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比如英国《2006教育和检查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5]。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校长和分管德育的主任可以鞭打学生的屁股(女生除外),并且校长可以授权老师鞭打,情节严重地可以开除[6]。号称“儿童天堂”、“世界最民主”的美国的学校法规定,教师在权限范围内,为维持课堂秩序,在课堂内可以实施一些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禁止学生多少天上学、开除和转校等[7]。在美国,有23个州体罚学生是合法的[8]。韩国也有《教育处罚法》,日本、澳大利亚、瑞士、泰国等国家也都对教育惩罚的范围、形式、程度等作了明文的规定。
3.1 小学生身心的健全发展需要惩罚 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1.1 增强学生规范意识和是非观念需要惩罚
根据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小学阶段的儿童正处于“避免惩罚与服从”阶段和“好孩子“定向阶段,学生的成长必须经历一个“他律”到“自律”的过程,而且儿童个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处于发展中的儿童在行为中会经常出现问题,这时候对他们恰当的使用惩罚教育常常会取得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教师对有过错行为的学生施以惩罚,使学生或畏惧或惭愧,避免或减少类似过错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用个人力量教育集体,使其他学生明确教师的要求,从而使增强他们的规范意识和是非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