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征信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从2005开始,国家年颁布了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新兴电商的身份认证方式,给未来更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征信打下基础。然后一直到了2012年年底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才有了突破,在保护公民个人和法人的信息安全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逐渐形成了互联网身份管理体制。这一决定的颁布对创新型互联网服务企业的起步起到基石的作用。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为主体的多层次结构征信业体系,虽然看起来很美,很全面,但是这样还不足以能称得上是一个发展成熟或者是说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主要表现在:再往上走没有更高更细的法律支撑,遇到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问题会突然出现没有法律根据去处理的情况。根据2015年国内著名民调公司的数据显示:98.1%的网民支持对网络安全专门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让我们更关注一些问题。例如,如何促进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提高与规范,以及如若保护公民的隐私不泄露,如何创造一个信息安全状态较高的互联网环境等等的这类法律。还有就是,往下走也需要颁布更多的比较细腻的实施办法,免得遇到一些比较刁钻的问题或者突发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时,出现了无从下手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为那些不怀好意钻法律漏洞的投机者提供了机会。比如对于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奖惩机制等,以促进整个征信业发展。
展望将来,在互联网数据库(储存金融信用的信息)的监管和使用方面、互联网征信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方面、信息拥有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网络数据采集和使用规范方面、不相同类型数据的信息共享机制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的评级等方面需要划出行为规范的红线,才能使互联网征信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发展。数据时代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并不能够逍遥法外。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互联网征信实现更丰富、更便捷的服务还是需要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支持。
㈡ 信息安全领域存在隐患
在2015年360总共扫描各类网站231.2万个,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为101.5万个,占总数的43.9%,而存在高危险漏洞的网站居然高达27.3万,占总数的13%。网络是一个大平台,要是想在上面征集人们的信息并能提供给需要的人看,那么对数据的储存、对隐私的保护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
相比较传统征信方式,互联网征信的自身特性决定其信息安全领域存在隐患。由于新兴的互联网征信需要依靠于广谱多文的网络以及高端的科学技术设备,运行条件苛刻复杂,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身份确认、权限控制、数据分析、活动跟踪、数据传输加压加密等内容。所以呢,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也更为突出,一个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将导致整个系统运行的失败。
一般来说,主要的信息安全风险表现是:一是由于互联网征信落实到个人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所决定的信用程度,庞大的征信数据征集、准确的个人信息确认、信息的快速传输及贮存等等环节涉及的范围广,文护难度高,而且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袭击,容易产生客户重要数据的泄露,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泄露客户的重要隐私甚至严重到波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2015年我国对于网民权益的调查显示:在上网期间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现象总体损失约为805亿元,受害者人均为124元,损失超过1000元的网友数量为4500万人。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但难以取证立案,且加大受害者权益保护的难度,许多受害者因麻烦就任由违法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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