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试点办法》的推出,业内人士大多认为优先股的发行将为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新的能量,有助于建立持久的理性投资制度,增进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力。但与此同时优先股的试发也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很大的挑战,一些核心问题也亟需解决。
2 优先股的定义
2.1 优先股在国内外发展
2.1.1 优先股国外的起源
优先股最早出现在英国。因为那时英国很多铁道及运河公司资金缺少,工程中途停滞,本来投资的股东再也不乐意追加投资,因而他们想出了试发优先股的办法。不单吸引了新的投资者加入,不对外举债,也不必承担定期偿付的利钱与本金,且克服了当局对债权融资比例的限定。优先股不仅解决了危机,还是一个创新的融资工具。
而在美国是由于19世纪美国纽约蒸汽机车运行后掀起了一次修铁高潮,才出现的优先股。当时修建铁路资金需求量过大,许多中途缺少资金的铁路都停工了。于是有公司向当局提出了申请贷款的要求。1836年在其庞大利益的引诱下,州政府利用一个专门的法案愿意给铁路公司注资,成为铁路公司的股东。
2.1.2 优先股的国内发展
我国优先股概念早在1992年就被提及,而且还做了比较具体的一些规定,但是当时受到很多条规的限制所以我国并不允许发行,现实经济中也不存在优先股,所以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约来进行管理与指引。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市场有需求,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证券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人员也开始关注优先股,促使优先股的研究完善着我国的证券市场。
2.2 优先股定义
2.2.1 优先股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2]。”《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负债特点,通常具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对公司资产的主张先于普通股,但在债务之后” [3]。
2.2.2 优先股的权力特征
优先股的权利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1、经营顺利的话,年底分配利润,先分配优先股的股东,并且以约定好的比率进行分配。2、经营不顺利的话,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解散、破产等各种原因进行清算的时候,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要求先瓜分公司的剩余资产,这又是对优先股民利益的一大保护。3、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在股东大会也没有表决权,如果涉及到相关权益时,特别是当某公司如果连续几年不支付或者因为没有能力支付优先股的股息时,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发表意见,并且有一定的表决权。4、优先股的股票可以被公司赎回,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是向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所以实际上优先股股票只是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方法。
2.3 优先股的分类
2.3.1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所谓累积优先股是指在营业年度内,当公司的盈利不能够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民规定的股利时,暂时先不发股利,但是在日后,优先股的股民可以要求补给相应的股息。不同于累积优先股是非累积的优先股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则不能在以后的年度要求公司补发相应的股利。因此对于股民来说,累积优先股的优点更多[4]。
2.3.2 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所谓参与优先股即在公司利润增大的时候,不仅享有条约规定的利息,还与普通股一起参加利润的分配。而除了享有条约规定的利息之外,不能再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被称为非参与优先股。对于股民来说,参与优先股的优点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