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现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中国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2011年,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指出,知识产权规划体系基本形成。首次将专利统计指标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目标。
2 知识产权相关理论概述
2.1 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因为知识产权依法产生,而且也不是所有智力成果都能受法律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指特定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2.2 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知识产权具有形式但没有物质实体;知识产权是财产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专有权利。但是,知识产权并非绝对化的私权,其作为私权是有条件的,即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限定的时间性;知识产权是“客体共享,专利专有”。知识产权并不是控制知识产权客体本身的权利,而是控制特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利用的权利,即控制他人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利用知识产权客体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
2.3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是各国政府的共同认知,已成为一种国际浪潮,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的重要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解释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一个是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外部性理论,第二个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最后一个是构建知识产权优势理论。
2.3.1 外部性理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其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外部性包括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所谓负外部性指一个行为主体将自己生产、消费的成本转嫁给了其他行为主体。正外部性指一个主体本身的生产、消费行为使得其他主体因此而受益。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或一本深刻剖析社会现象的著作不仅能给发明人或著作人本身带来财富和名誉上的收益,而且通过传播和学习,它们也能对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知识也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对于知识的外部性,知识的“生产者”所得到的收益要小于整个社会的总和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所愿意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数量就会小于整个社会需要的数量,即实际产量小于最优产量。为了让知识生产者生产出令社会合意的知识数量,容易想到的一个解决办法就是赋予知识以私有产权的性质,保护知识生产者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权利,以使知识的生产者能够通过向学习者、模仿者出售知识来增加收益。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生产者对知识的垄断地位,增加社会的总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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