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该课题的原因及目的进入新纪元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中国各地地方政府也随之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但是,在《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中明确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分权制财政体制,使得我国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预算,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中央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不断扩大。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遭遇了资金不足的“瓶颈”,我国地方政府不得不加大债务融资规模,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显得更加尤为重要。45002
在《新预算法》出台之前,为了筹集资金,地方政府一般有以下几种融资渠道:一是由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即由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各个地方;二是通过利用土地抵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三是发行“城投债”,即借助隶属地方政府的企业作为投融资平台,由地方政府对债券的承兑提供隐性担保,所募集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的债券。无论是何种融资方式,都不可避免融资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不得不对这些风险进行监管。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新预算法》的出台,使得我国有条件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更宽。在这样条件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将会呈现怎样的风险特征?我国政府又该如何对债务融资所带来的风险进行监管?解决这两个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研究情况
西方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就提出了地方政府 “隐性债务”这一概念,是西方政府债务理论的一个突破。哈维•罗森教授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出发,谈论政府的有形资产和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后来,以Allen Schick( 2002),Ashoka Mody (2003)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开始从 “政府或有负债” 这一视角系统地研究政府性债务以及财政风险问题,提出了 “财政风险矩阵”的分析框架,做出了突破性的理论贡献。在地方债务理论的指导下,国外关于地方债务问题的研究层出不穷,研究方向有债务成因、影响因素等方面。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完善,世界许多国家都允许地方发债,成为了各国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发债也随之带来许多风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
Lny Brown ( 2008) 鉴于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种种风险认为政府借款有义务和责任将钱款收回,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Local government association tasmania ( 2008) 指出: 中央政府应该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规制和管理。为了最好地满足地方政府资金上的需求,建议评估债务资金,这是考虑 “净债务与收入的比率”的基准而提出的。
Carunia Mulya Firdausy ( 2003) 在分析印度尼西亚地方债的研究中指出中央政府要对地方政府施以硬预算约束,相关管制措施应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认为应引入专门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规制措施,并建立起完善的管制框架,这有利于使地方债发行和地方债券市场透明化,也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分析发行者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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