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救济
从实践看,社会保险争议救济渠道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与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渠道是否一致。不办理且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办理后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中断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按照行政诉讼的救济模式,劳动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要提起上诉,这些程序一般耗时长达5 个月。而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除存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法定情形和劳动者不服裁决外,该裁决是终局的,此程序最长耗时为60 日。在“强资本弱劳方”的格局下,劳动法律法规救济模式应向弱势方倾斜,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劳动者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诉求社会保险权益,还可以同时诉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赔偿,这是通过行政救济无法实现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劳动者拿起社会保险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必然推动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三)构建畅通的社保转移接续机制
“社保转移接续难”是现在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主要问题之一。正是因为社保难以转移接续,使部分劳动者不愿意办理社保,或者选择“退保”,2009 年席卷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农民工输入集中的地区的“退保潮”便是明证。所以,为了保证社保覆盖面,政府应通过制度安排畅通社保的转移接续问题。就实践来看,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问题关键在于统筹部分。建议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为主体,选择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省市之间建立省际社保转移接续的合作委员会,进行社保转移接续的试点,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推广。要加快打破城乡、地区、人群分割,完善体制内人员转型为非体制内人员、以及就业人员转变为非就业人员后的社会保险接续规则,使得所有的公民都能为社会保险所覆盖,使社会保险法得到贯彻。
(四)加强社会监督并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2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微博等即时传播工具的兴起,社会监督力度进而加大,这对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助力。然而,监督手段的多样化与即时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执行的有效化。事实上,缺乏刚性的监督往往是收效甚微甚至是无效的,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不失为较好的制度选择。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劳动者的代言人,代表着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应当挺起腰板,就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据理力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56 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工会仅在集体合同中才能代为诉讼。而在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上,《社会保险法》第9 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各级工会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代表劳动者发出他们的声音,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而主张维权时,工会组织理应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对用人单位可以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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