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的文献中表达了自己对如何平衡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的看法,其中专利药品平行进口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是多数学者认为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办法,但是这些学者也提出了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强制许可必将对研发商的积极性造成打击,从而导致新型药品的开发遭受困境;不少学者认为真正能够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方法应该是从制度上去完善,也就是说关于药品专利保护的制度应该与公共健康结合在一起去考虑,最大限度地实现专利药品研发商利益激发他们研制新药物的同时又可以最大范围实现药物的可及性。
其中TRIPS协议的规定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以及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将起到重要的调整作用。事实上,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来源证实因为对TRIPS协议把药品产品及方法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激化的,但这并不能否认TRIPS协议对药品所具有的保护作用以及对药品研发的激励作用,而且TRIPS协议也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就是如果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公共健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被授予专利,可制止在其地域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利用。然而,虽然TRIPS有强调这个目的,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专利药品研制商的利益,会以各种理由对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进行阻挠,导致该目的形同虚设,因此,如何完善TRIPS协议中对药品专利保护以及公共健康的规定,让TRIPS协议对保护专利药品的同时,最大范围地实现专利药品的可及性,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与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国际文件还有《多哈宣言》,《多哈宣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于解释TRIPS协议立场的妥协,其内容及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也顾及了贫穷国家对于药品取得的关注,其承认在公共健康议题上,TRIPS协议应提供适度的弹性空间;但是对于《多哈宣言》的法律拘束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却未能达成一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多哈宣言》只是政治性宣言,并不具有发拉拘束力,但是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认为《多哈宣言》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却具有法律规范性的效果;因此如何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多哈宣言》具有法律规范性的认可,也是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有效途径。
(三)(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毕业论文以“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为主题是因为该主题的可探讨性还是比较强的,虽然目前对该问题进行论述分析的学者有很多,但到底怎样才是最有效的途径去缓解该冲突尚未定论,本文拟通过借鉴前面学者的成果形成自己的观点并提过对该问题的解决方案。
本文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是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根源;通过分析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以及与公共健康有关的药品可及性,从而得出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之所以会产生冲突的原因;二是如何去平衡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利益;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对该冲突的解决以及浅析TRIPS协议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拟重点解决如何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对TRIPS协议以及我国相关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目的是缓解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平衡药品专利保护的利益与公共健康的药物可及性。
附:参考文献目录
(一)著作类
[1]韦贵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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