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意义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作品中栩栩如生的虚拟角色也随之迎来自己的第二村。在商业领域的二次开发让虚拟角色的经济价值更上一层楼,与此同时,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主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把虚拟角色构成要素或角色整体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或是在服务宣传中私自引用虚拟角色等方式,利用角色知名度和影响力让消费者产生对应联想,从而获得市场独占地位,赚取高额利润。以上是对虚拟角色的侵权利用,可是当角色原创者将当事人诉至法庭时,却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全面、有效地得到保护。因此,虚拟角色保护势在必行。45653
笔者以为,虚拟角色融入了创造着的思想,体现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表达,彰显了创作者的个性,如果任由他人肆意使用会造成创作者与侵权人利益严重失衡。对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是科学而且必要的做法。
二、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重点研读了吴汉东、李杨、黄菲、聂瑞琦、关晋鹏、高聪、刘亚军、周英、张丹丹、韦欢、曾章伟、季连帅、王丽等学者的著作。
学者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外延
关于我国学界对商品化权的定义,主要由以下几种学说:形象权说论文网、名人形象权说、虚拟角色形象权说、商品化权综合说。笔者较支持虚拟角色形象权说,就是学者韦欢在文章《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外延的辨析》提到,虚拟角色的商品化过程就是通过对虚拟角色的商业使用而使得形象附着其上的商品或其他与之相关的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而价值增值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使附着在其上的审美价值增加或者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增大。关晋鹏、高聪等学者对虚拟角色商品化外延分析与其大同小异。笔者也赞同以上的观点,虚拟角色指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人物,它可以存在于电视剧、漫画、游戏等的创作性作品中。商品化的过程中对其增加商业价值。
(二)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采取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较具特色的保护标准。国内学者,包括李杨、黄菲、聂瑞琦、关晋鹏、等学者通过著作权、商标法、专利法三个方面介绍虚拟角色商品花钱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对著作权中的介绍比较简略,基本是通过对外国的判例来从其分类上去分析每一类虚拟角色所要保护的内容。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角色的保护,虽然需要其他法律规制与保护,但是在著作权法方面的保护才是我们对虚拟角色创造者权益的最好保护。
(三) 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保护的局限
高聪、李国华、刘亚军、周英、张丹丹、韦欢、曾章伟、、季连帅、王丽等学者都从不同方面介绍了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保护的局限,都提到了关于作品的可版性这一问题,虚拟角色作为一个作品的一部分,能否单独作为一个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给予保护,并对其提出一些保护的条件。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作为一部对智力劳动者智力劳动的保护的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虚拟角色这一现象进行特殊的保护方法。
(四) 动漫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李杨、聂瑞琦、曾章伟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动漫角色是作者的一种独立创作,属于“作品”;在现有状况下,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并不必须进行立法,日益成熟的司法保护模式可以弥补其立法保护的空白;动漫角色版权保护需要以版权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进而需要深化版权法理论;对动漫角色侵权的认定是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关键,侵权认定中动漫角色需要具备“独创性”。这是学者们提出的关于动漫角色的著作权方面的一些保护。笔者认为,动漫角色作为虚拟角色的一种,虚拟角色商品化著作权法保护可以参照其中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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