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披露形式过于单一
对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分析来看,大部分企业的披露形式过于单一,且都是以大篇幅文字来反映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从一些上市公司关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既有会计基础型,也有非会计基础型。由于采用会计基础型进行披露的话会导致其包含的面相对会比较狭窄,所以更多的是采用非会计基础型进行披露,但是它又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较为苍白,也很难真正满足信息使用者。
3.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不确定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准则规定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和其定义,企业会由于这点原因即使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履行了相关的社会责任,也只能将其按照常规的财务会计方法进行报表内相关科目的反映,而不是通过一些具体体现其性质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反映。例如,企业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收回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将一些社会捐献就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就导致仅仅停留在会计报表上而无法了解其真正履行情况。
4.缺乏独立报告的意识
相较于传统企业会计信息需求者较少的情况,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所涉及的主体要更多,因此只有全面并且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才能够真正满足各方面信息需求者的真正需要。然而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的企业有这方面意识的不多,且没有足够的硬性条件来进行编制,这不仅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对于这方面信息的需求与使用,也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㈡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经营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传统会计所要实现的,但在追求利润的时候中往往忽视了企业其实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影响自然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没有承担起自己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在反映社会责任情况时,更喜欢只挑一些好的方面进行披露,关于企业的一些负面情况只字不提,这大大降低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西方国家相对完善和有效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上的,并且也能根据时代发展的步伐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所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让其做到有法可依,也可对奖惩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为如何对待保护和破坏环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公司法》也对企业所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义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仅仅是大方面的内容,其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如没有具体的指导措施和实施方法可供参考,也缺乏对具体细则相应的奖惩措施和监督机制,企业也只能“依法行事”,细节之处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3.缺乏相应的准则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缺乏社会责任会计的准则规范,单纯只是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和自发性所起到的效果有限,必然会出现由于没有统一的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形式标准,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千差万别的情况,而且企业也不会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披露,即使是披露的一些相关信息,也是一些不切主题的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这些所谓的信息并没有太多的意义,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也达不到理想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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