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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平在《瑕疵股权转让评析》一文中认为,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要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不是直接否定股东资格。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效力上,作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在认定转让效力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受让人不知、不应当当知道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合同转让价款或撤销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事实,说明受让人自愿承担股权瑕疵而长生的法律责任,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后龙通过《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一文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同是否有效关键并不在于股东的身份而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到位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的意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至于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按照上述认定原则更应当是有效的。该文主要对笔者研究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有帮助
    4、在赵瑞丽的《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一文中,作者主张,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因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属性仍是商事合同,所以判断转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或者认定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瑕疵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形下,虽然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只要该合同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因素,原则上我们应认定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因为这是赠与合同,除非该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系附义务的或者是因出让股东故意不告知受让人该股权存在瑕疵从而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文主要可采纳之处在于提出了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的情况,弥补了法律与实践关于善意救济的空缺。
    四、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转让合同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仍旧有不足之处。
    由于法律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现行法律规定未能穷尽实际生活中所遇问题。瑕疵股权转让各类学说争议由来已久,但是现今学术界已经对瑕疵股权进行多方位研究,但是由于目前存在“多学说,难统一”的情形,导致在学术和实践上都面临瓶颈,从而阻碍我国法律和社会发展。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如瑕疵股权转让效力问题上涉及;研究这一具体问题判例的论著比较少,但是实际生活中却非常多;虽然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1]赖源河.封闭性公司序论[J]台北:政大法学评论,2012.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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