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再工作关于“退休再工作”的概念在学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共识,词语的使用也并不一致,有的称之为“退休返聘”,有的称之为“高龄劳动者就业”,也有的称之为“超龄劳动者就业”。其实质上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行再就业的行为。[3]62447
笔者对于退休再工作的定义:达到一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一群人再次工作,并且工作的行为是持续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目前学界对退休人员再工作的研究较少,并且大多数是关于法律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退休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二是退休人员劳动权利与劳动资格的确立。其中对于退休人员劳动权利的界定,有两种解释:一是退休人员由于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定义 [4 ]156;二是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且不受歧视,退休人员也不例外,即退休人员也有劳动权利能力。 [5]307
因笔者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无法做出专业的判断,故不详述。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有法律缺乏保护退休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故实践中出现大量退休人员再工作时权利受到侵害却难以得到救济的案例。 [5]307如果能在法律中规范退休人员的劳动归属问题,到达“有法可依”,自然能解决一部分的退休再工作人员工作中的权利侵害问题。
退休再工作人员的问题不单单出现于法律中,还出现于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会影响退休人员对再工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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