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历史的教训,时代的进步和理性的觉醒,在周王朝的政权体系中,神权作用已经弱化了,这是周初的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强化王权的结果。如武王虽未公开否定殷商时期的神权观念,甚至还可以“不敬神”作为发动战争的理由。但实际上他们是“打着尊神的旗号而修正神统”,君权虽是神授,但如果君主无德,不与天合德,天命就会丧失,谁有德,谁就拥有“合法性”。“天命糜常”的观念,事实上就否定了神权的绝对性,并且周代君主以天子自称,自己的一切行为都符合天命,具有最高的合法性,是天意的体现,从而巩固自己的地位。并且,在周代,已有了“王权日益凌驾神权,使通天人的巫日益从属附属于王”,“卜、筮服务于人事,主要服务于王的政治活动”[5]的状况。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周人由于自身的弱小,切身的体验告诉他们人为的实际努力比向神灵祈福更有效,殷人重神特别是祖先神的一个主要现实原因就在于其对祖先赫赫武功的深刻印象,以及对自身强大的充分自信,这就使殷人形成了“自己是最强大的”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从而不断增强对佑护他们的上帝及祖先诸神的信仰和崇拜,这种信仰和崇拜就成为殷人思想上的沉重包袱,而弱小的周人则没有这种包袱。从考古挖掘的甲骨卜辞看,先周族占卜甲骨远不如殷墟甲骨卜辞多,说明神权在周人心目中本来便不具有殷人那样至高无上的地位。如《左传》中记载的“卜以决疑,不疑何卜”[4]即周人行事原则一般是依据自身判断,只有在犹豫不决或意见出现分歧时才向神灵求救,这种开放的、 轻鬼神、重人事的人文主义文化精神,在周人克商以后有了更大的发展。这充分体现在周的“敬天保民”思想,他们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1]在周人看来,神灵并不直接干预人事,但是在人的所作所为中却体现有冥冥神意,同时这种思想也有利于其缓和社会阶级的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把商的灭亡归结于“自弃遗民”周的成功在于“弗民伐命”代表了民的愿望,故而“天降大命”将天下统治权赋予周人。究其实,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殷周之际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意识开始赋予政治色彩,宗教祭祀变得失去了传统意义,逐渐为政治所服务。
三、商周政治生活的变化
(一) 从“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到宗法制下的亲亲
从《牧誓》中周武王列举的纣王第三大罪状“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1]指的是纣王不任用自己的同宗兄弟,而任用善于阿谀奉承的外人来做大夫卿士,并重用信任逃亡罪人,很显然这是对血缘关系不重视的表现,表达了对王权凌驾于族权的强烈不满。例如,《史记》中对于前面的这种做法作了更为详细的描述:“帝纣......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矜人臣以能,高天下以声,以为皆出己之下......爱妲己,妲己之言是从......用费中为政。费中善谀,好利,殷人弗亲。纣又用恶来,恶来善毁谗,诸侯以此益疏。”[7]我国文明发展到殷商时期,氏族部落的力量更有所增强,殷墟卜辞中就记载了许多方国和民族的情况。《左传》中亦提到“周初分封,分殷民751族给鲁公;分殷民七族给康叔,以及分与唐叔的怀姓九宗”。[4]这些记载刚好可以与甲骨卜辞相互印证。氏族公社那种原始的平均民主互助等观念在社会习俗和社会传统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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