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致使说
根据Talmy(1976)的观点,首先我们可以对致使性进行一定的解释。Talmy提出,“把”字句中动作的发生都会有一个致使情景,语义上的致使情景的特点表现在其“作用—效应”关系上,也就是说,构成致使情景的事件间存在紧密的“作用一效应”关系。一个事件引发另一个事件,前者称“致使事件”,后者称“被使事件”。致使情景有两个参与者,致使者负责激发整个致使情景,被使者是致使情景中承受作用而产生变化的对象。简单来说,我们可以将致使性解释为致使者发出的动作致使被使者承受作用并且产生变化,是一种带有变化的处置。
有很多学者认为,致使义是“把”字句句式语义的核心。“把”字句中的动词V表示一个致使情景,并且认为所谓的“处置”是一种有意志力参与的“致使”,实际上也算做是一种“致使”。 叶向阳(2004)对于“把”字句致使性的解释是这样的。首先,他举出结构平行的两个句子:把他累倒了;把他走远了。其中,是可以使用的,句是不可以使用的。他认为形成“把”字句时,能进入“把”字句的谓语形式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与它的语法意义是相互关联的。而“把”字句谓语形式之所以受到限制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把”字句的致使性语法意义。
但是学者们对于“把”字句致使义常常是用处置义来解释的,因此我们在界定“致使”和“处置”这两个概念时,就会产生很多疑问,不能进行明确的划分。由于“致使”和“处置”两个概念的相近,导致人们在理解这两个概念时产生偏差, 有时甚至误认为“致使”和“处置”两个概念是相近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致使义”概念的解释更深一步,将“致使”和“处置”两个概念明确地界定出来。
2.2“把+N+V v”结构中V v的研究现状
根据我们对文献搜集发现,对“把+N+V v”结构中V v的研究论文数量较少,概括起来主要从语义、语用和语法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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