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时期,庄园经济是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然而在社会过渡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庄园制度受到冲击,庄园制度逐渐解体。到14世纪末,庄园制度彻底瓦解。封建社会中,庄园制度曾包含了地区性分散救济的有利因素。在庄园经济兴盛时期,按照惯例,庄园主可以对贫困的佃农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年老体弱的佃农以及佃农中失去丈夫的寡妇可以保有小块租地用以养老。同样的,按照惯例,领主对其土地上的农民也有慈善救助性质的义务。这有利于庄园经济的巩固,贫困的佃农不至于破产而流离失所,有利于增强领主控制领地的力量,对民族国家的巩固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庄园制度瓦解之后,农民无法继续获得领主的保护,易于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事实上,这是社会转型带来的无法避免的问题,也是流民产生的制度原因。著名社会史学家亨利•皮朗认为:“庄园制度的消逝使农民受到更大的痛苦,因为领主不再认为自己是领地上农民的保护者。”[7]P18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无序的个人救济还是较为有序的组织内救济,都不能够真正缓解失地少地农民的流浪和贫困问题。在社会过渡时期,英国政府对传统体系进行了革新,使之更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对解决社会问题起到更为彻底的作用。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2.政府救济体系的建立
宗教改革之后,亨利八世以及城市政府为了改变因解散修道院带来的混乱局面,建立了一些救济机构,各自具有不同的救济职能。例如,圣·巴塞洛缪救济院、圣·托马斯救济院和伯利恒救济院主要负责救济疾病缠身的贫民和没有工作能力的贫民;克利斯特救济院是一座孤儿院,通常收养流浪儿童并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布莱德维尔感化院是一座劳教工场,用于救济和改造健壮流民。[8]P8与以前不加区别就进行救济的修道院相比有三个积极的变化:一是这些救济机构把不同救济对象进行区分,归类救济;二是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增强了救济的秩序性和系统性;三是通过救济、为之提供合适的工作等方式逐步构建新式社会救济。这就保证了救济工作公平有效地进行,提高了救济机构的管理水平,同时逐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完善,为以后建立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转型,无序的、地方性的传统救济体系已经无法在缓解失地少地农民流浪和贫困问题方面发挥进一步、更为重大的作用了,而英国政府采取措施构建的规范化、全国性的救济体系弥补了传统救济体系的不足。在构建福利保障模式的过程中,英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济贫法令逐渐完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过渡时期政府颁布的法令体现了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1572年法令一方面部分恢复了1547年规定的针对乞讨者的严酷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却试图为有劳动能力的乞讨者提供工作。[9]P217该法令将乞讨者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乞讨者,对待这一类人的方法是政府征收济贫税对其进行救济;第二类是有劳动能力却找不到工作,或是家庭负担过重、工资太少而难以糊口的人,对待这一类人,政府采取措施为其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帮助这些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第三类是有劳动能力但游手好闲的流民,这类人是政府严厉惩罚的对象。而1531年法令规定,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由治安法官登记其名并且颁发允许乞讨的许可证,要求他们凭借许可证在指定区域乞讨,不得超出指定区域的范围,违者关押2天2夜。由此可见,旧式救济方式因为社会转型逐渐解体,政府颁布的济贫法不仅强调劳动的意义,更试图为愿意劳动却没有工作的流民、辛勤劳动却仍然食不果腹的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进行物资救助,同时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贫民不能随意流浪乞讨,弥补了行会等无序的地方性的旧式社会救济的缺陷,体现出国家颁布法令统一执行的重要作用。